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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加入日期:2013-5-22 3:26:40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8元(含税)

  每股派发现金红利(扣税后):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为人民币0.076元,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为人民币0.072元;

  股权登记日:2013年5月27日

  除权除息日:2013年5月28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3年5月31日

  公司2013年4月8日召开的201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201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相关决议刊登于2013年4月9日的《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证券时报》。现将具体实施事宜公告如下:

  一、分配方案

  1、利润分配方案:公司以2012年末总股本863,510,112股计算,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8元(含税),合计派发股利69,080,808.96元;

  2、发放年度:2012年

  3、扣税说明:

  A、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如股东的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率为20%;持股期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实际税率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实际税率为5%。

  公司先统一按5%税率代扣个人所得税进行发放,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76元。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在转让公司股票时,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公司从个人资金帐户中扣收并划付给中登上海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至公司,公司将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B、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由公司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0.072元。如QFII股东取得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退税申请。如该类股东需本公司提供代扣代缴完税证明的,在本次分配股权登记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本公司提供相关文件(出具需公司提供代扣代缴完税证明的函、股票帐户卡复印件、QFII的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复印件、相关授权委托书原件、受托人有效证明文件);

  C、对于机构投资者及法人股东,其现金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0.08元;

  二、股权登记日、除权除息日及现金红利发放日

  本次股权登记日为2013年5月27日,除权除息日为2013年5月28日,分红派息日为2013年5月31日。

  三、分派对象

  本次分红派息对象为:截止2013年5月27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四、实施办法:

  现金红利委托中登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结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登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4名发起人股东许晓文先生、鲁尔兵先生、倪昭华女士、陈红女士由公司直接向股东发放。

  五、有关咨询办法

  咨询机构:本公司证券法律部

  咨询电话:0755-26719476

  六、备查文件目录

  公司2012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长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O一三年五月二十一日

编辑: 来源:搜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