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扣税前与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扣税前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6元。扣税后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为0.152元;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为0.144元。
股权登记日:2013年5月27日
除息日:2013年5月28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3年5月31日
一、通过利润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时间
金堆城钼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2013年4月19日召开的201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刊登于2013年4月20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二、利润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12年度
2、发放范围:截止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3、分配方案:以2012年12月31日总股本3,226,604,4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1.60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股利51,625.67万元。
4、扣税情况:
(1)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的现金股利,公司将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暂按5%的税率代扣所得税后进行发放,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0.152元。
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所转让的股票持股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将按照上述通知有关规定执行差别化个人所得税。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至公司,公司将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税率为:相关持股期限(指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实际税率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实际税率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实际税率为5%。
(2)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 的现金红利,公司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144元。如QFII 股东取得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退税申请。
(3)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居民企业含义的公司股东(含机构投资者),其现金红利所得税自行缴纳,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0.16元。
三、实施日期
1、股权登记日:2013年5月27日
2、除息日:2013年5月28日
3、现金红利发放日:2013年5月31日
四、利润分配实施办法
1、股东金堆城钼业集团有限公司、太原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中色(宁夏)东方集团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公司直接发放。
2、其余股东的现金红利,公司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五、咨询办法
咨询机构:金堆城钼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HH
联系电话:029-88320019HHHH传真:029-88320330HH
联系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锦业一路88号H
邮政编号:710077
六、备查文件
金堆城钼业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及公告。
特此公告。
金堆城钼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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