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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商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发行资产支持证券审批

加入日期:2013-5-20 20:13:04

  一、行政许可事项名称:证券公司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发行资产支持证券审批

  二、关于依据的规定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47条:证券公司使用多个客户的资产进行稽核投资,或者使用客户资产专项投资于特定目标产品的,应当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第16条:取得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可以办理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办理专项资产管理业务的,还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中国证监会提出逐项申请。

  《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第7条:证券公司通过设立专项计划发行资产支持证券,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出申请并获得批准。

  三、关于条件的规定

  《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第33条:证券公司申请设立专项计划、发行资产支持证券,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证券资产管理业务资格;

  (二)最近1年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三)具有完善的合规、风控制度以及风险处置应对措施,能有效控制业务风险。

  证券公司申请设立专项计划、发行资产支持证券,应当按照本规定附件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申请文件。

  四、关于期限的规定

  《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第7条:中国证监会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对上述申请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

  五、申请材料目录

  (一)申请文件

  1、申请书;

  2、计划说明书草案;

  3、主要交易合同文本草案;

  4、法律意见书;

  5、特定原始权益人最近3年(未满3年的自成立之日起)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及融资情况说明;

  6、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材料。

  (二)计划说明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专项计划的交易结构;

  2、信用增级方式;

  3、资产支持证券的发行规模、品种、期限、预期收益率、资信评级状况(如有)、登记、托管、交易场所等基本情况;

  4、特定原始权益人、管理人等业务参与人情况;

  5、基础资产情况及其现金流预测或者收益分析;

  6、专项计划资产的管理安排;

  7、现金流归集、投资及分配;

  8、风险揭示与防范措施;

  9、专项计划的设立、终止等事项;

  10、专项计划清算程序、清算财产的分配顺序及方式;

  11、信息披露安排;

  12、主要交易文件摘要。

  计划说明书应当在显著位置说明,资产支持证券仅代表专项计划权益的相应份额,不属于管理人或者任何其他机构的负债,并提示资产支持证券投资风险。

  (三)法律意见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管理人、销售机构、托管人的资质及权限;

  2、说明书、资产转让协议、托管协议、认购协议等法律文件的合法性;

  3、基础资产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权利归属及其负担情况;

  4、基础资产转让行为的合法性;

  5、专项计划信用增级安排的合法性、有效性;

  6、对可能影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的意见。

  (四)证券公司、其他相关业务参与机构及相关人员应当作出承诺,保证申请文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出具的相关文件及申请文件中引用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证券公司编制申请文件时,应当尽量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报送申请文件时,应当提交原件1份、复印件2份;申请文件一经受理,未经中国证监会同意,不得增加、撤回或者更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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