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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合同期外工作讨要应得工资胜诉

加入日期:2013-5-2 7:52:19

  在劳动合同结束后,万某等8人未与前紫光生物公司签订合同。在无合同状态工作两个月后,公司并未按照规定支付相应工资。日前,法院支持了万某等人的诉求。

  万某等人先后于2000年左右到紫光集团工作,后经集团指派到紫光生物公司工作,此后该公司更名中和锦程公司。2011年12月31日双方劳动合同到期后,中和锦程公司未与万某等人续签劳动合同,万某等人继续在中和锦程公司工作至2012年2月14日,随后向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但是他们却没有得到此前承诺的工资差额,未签合同的双倍工资、加班费。

  万某等人将公司告上法院,要求公司支付2010年1月至2012年1月拖欠的工资差额、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未休年假工资、加班工资等。

  一审法院作出判决,支持万某等人诉讼请求,中和锦程公司上诉。最终,中和锦程公司申请撤回上诉,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公司将按照一审法院判决的90%向万某等人支付拖欠工资。(记者 王晟)

  作者:王晟来源京华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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