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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加入日期:2013-5-17 5:23:23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扣税前与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

  单位:元

  每股现金红利(扣税前)

  0.05

  每股现金红利(扣税后)

  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扣税后)

  0.0475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扣税后)

  0.045

  股权登记日

  每股现金红利(扣税前)

  2013年5月22日

  除息日:2013年5月23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2013年5月29日

  一、通过利润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时间

  唐山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2013年5月7日召开的公司201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刊登在2013年5月9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

  二、分配方案

  (一)发放年度:2012年度

  (二)发放范围:

  截止2013年5月22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三)本次利润分配方案:以总股本2,030,351,504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5元(含税),即每股0.05元(含税),共派发现金红利101,517,575.2元,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下一年度。

  (四)扣税说明:

  1、对于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股东,根据2012年11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发布的《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规定,公司暂按5%的税负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 0.0475元。

  持股期限(指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本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本公司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实际税负为 5%。

  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转让股票时,中登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本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1月23日发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由公司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公司委托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按照税后每股人民币0.045元派发现金红利。如其能在公告后10个工作日内向公司提供相关合法证明文件,如:(1)以居民企业身份向中国税务机关缴纳了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凭证;(2)以居民企业身份向中国税务机关递交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3)该类股东虽为非居民企业,但其本次应获得的红利属于该类股东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证明文件。由本公司确认有关股东属于居民企业股东后,则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并由上市公司向相应股东补发相应的现金红利款。如该类股东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供证明文件,则将按照规定代扣代缴QFII 股东的现金红利所得税。

  3、对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居民企业股东(含机构投资者),其所得税自行缴纳,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 0.05 元。

  4、对于其他非居民企业,公司未代扣代缴所得税,由纳税人自行缴纳。

  三、实施日期

  (一)股权登记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2013年5月22日

  (二) 除权(除息)日:2013年5月23日

  (三)现金红利发放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2013年5月29日

  四、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分配实施办法

  (一)唐山港口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河北建投交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北京京泰投资管理中心、唐山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国投交通公司的现金红利由公司直接发放。

  (二)除上述5家股东外的其他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登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登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六、有关咨询办法

  联系地址:河北唐山海港经济开发区唐山港大厦十四层

  联系部门:唐山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

  电话:0315-2916409

  传真:0315-2916409

  邮政编码:063611

  特此公告。

  唐山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六日

编辑: 来源:搜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