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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 赵一蕙 ○编辑 孙放 昨日,广受关注的平湖九龙山与海航系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在上海开庭审理。令人颇为意外的是,在庭审现场,*ST九龙的“双头”董事会“火药味”却并不明显,双方当庭均表示愿意接受调解。对上市公司来说,如果双方真能就此“握手言和”,无疑是个好消息。由于平湖九龙山和海航系对“股权转让合同”履行的认识上存在争议,才出现了如今公司的“双头董事会”局面,解决这一纠纷可谓意义重大。但是,从昨日到庭人员情况来看,各方似乎都较为平静。除了原告被告双方代理律师、*ST九龙某位管理人员外,基本无其他方出席。昨日开庭系本诉和反诉一并审理,即本诉原告平湖九龙山要求被告海航系支付剩余A股股权转让款以及海航系作为原告提出的反诉。根据之前已公告的内容,2011年3月,原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平湖九龙山同海航方面签署“框架协议”,将所持公司22.74%股份转让给海航置业、海航大新华实业,交易价款对应约13.9亿元,而公司时任另一方股东PESORT PROPERTY向香港海航转让占总股本7.16%的B股,对价为4200万美元。此后,上述所转让的共计29.9%股权完成过户。但2012年8月间,双方的“股权转让纠纷”逐步浮出水面,先是作为出让方、李勤夫控制的平湖九龙山将海航置业、大新华实业、海航集团送上被告席,要求后者支付剩余的A股转让款款项,同时,RESORT PROPERTY亦向香港海航催告上述4200余万美元B股转让款。9月11日,海航方面立即予以回应并提出反诉,要求平湖九龙山支付违约金及相应赔偿费,并履行义务。且海航方面认为,截至2011年11月10日,在A股转让款已经付清的情况下,李勤夫方面阻挠海航召开*ST九龙股东大会改选董、监二会的权利行使,已经给海航造成了损失。事实上,双方对于海航方面已支付的整体款项的对应数额并不存在异议,只是对于上述已支付款项的“科目”认定存在不同认定。由于交易涉及多名收款对象,名目不同,因此,双方对其中哪部分才属于“A股转让款”存在不同认定。但是,双方均提到由于在前述“框架协议”时,相关约定较为原则化,缺少细节。因此,部分付款“科目”具体对应数额也未曾约定,以双方的实际履行和口头约定为主,由此导致争议。(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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