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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达宏利高票息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加入日期:2013-5-17 3:59:43

  [重要提示]

  1、泰达宏利高票息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募集已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3】608号文核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核准并不代表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风险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推荐或者保证。

  2、本基金是契约型开放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3、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注册登记机构为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本基金自2013年5月20日起至2013年6月7日止,通过直销机构和各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公开发售。

  5、本基金的发售对象为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6、投资者欲购买本基金,需开立本公司基金帐户。本基金直销机构和指定代销网点同时为投资者办理开立基金帐户的手续。在基金发售期间基金账户开户和认购申请手续可以同时办理。

  7、有效认购资金在募集期形成的利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折成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归投资人所有。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结算机构的记录为准。

  8、投资者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份额,已被登记结算机构确认的认购申请不允许撤销。认购费按每次认购金额计算。投资者通过代销机构认购,单个基金账户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1000元(含认购费);通过直销中心认购,单个基金账户单笔首次认购最低金额为10万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最低金额为1000元(含认购费);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进行认购,单个基金账户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1000元(含认购费)。认购期间单个投资者的累计认购规模没有限制。

  9、销售机构(指本公司的直销中心、网上直销和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对申请的受理并不表示对该申请的成功确认,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收到认购申请。申请的成功确认应以基金登记结算机构的确认登记为准。投资者可以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各销售网点查询成交确认情况。

  10、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募集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刊登在中国证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和本公司网站上的《泰达宏利高票息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

  11、代销机构的具体代销网点位置详见各代销机构在地方媒体上刊登的业务公告。

  12、在募集期间,除本公告所列的销售城市外,各代销机构可能适时增加部分基金销售城市。具体城市名单、联系方式及相关认购事宜,请留意近期本公司公告,或拨打本公司及各代销机构客户服务电话咨询;本公司在募集期内还可能增加新的代销机构,投资者可留意相关公告信息或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进行查询。

  13、对未开设销售网点的地方的投资者,请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400-698-8888或010-66555662)咨询购买事宜。

  14、本基金管理人可综合各种情况对募集安排做适当调整。

  15、风险提示

  证券投资基金是一种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集合证券投资方式,即通过向社会公开发行基金份额筹集资金、由基金托管人托管,基金管理人(即基金管理公司)统一管理和运用资金,从事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投资,并将投资收益按基金投资者的投资比例进行分配的一种间接投资方式。

  证券投资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除保本基金外,基金虽然进行适度的资产配置,但资产配置并不能完全抵御市场整体下跌的风险,基金净值仍会随证券市场行情而上下波动。因此,基金投资者有可能获得较高的收益,也有可能损失本金。

  基金管理人提示基金投资者充分了解基金投资的风险和收益特征,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选择适合自己的基金产品。建议基金投资者在选择本基金之前,通过正规的途径,如:泰达宏利基金客户服务热线(400-698-8888 或 010-66555662),泰达宏利基金公司网站(www.mfcteda.com)或者通过其他代销渠道,对本基金进行充分、详细的了解。在对自己的资金状况、投资期限、收益预期和风险承受能力做出客观合理的评估后作出是否投资的决定。投资者应确保在投资本基金后,即使出现短期的亏损也不会给自己的正常生活带来很大的影响。

  本基金在封闭期内投资于债券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其中投资于高票息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其中本基金定义的高票息债券指:

  (1)短期融资券;

  (2)债项信用评级AA+(含)及以下的债券。

  在每次开放期前三个月、开放期及开放期结束后三个月的期间内,不受前述比例限制。开放期内本基金持有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低于5%(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此限制),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属于证券市场中的较低风险品种,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在风险控制的基础上为基金投资者争取最大的投资收益,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请投资者正确认识和对待本基金未来可能的收益和风险。

  一、本次募集基本情况

  1、基金名称:泰达宏利高票息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代码: 000169/000170

  基金简称: 泰达高票息债券A/泰达高票息债券B

  2、基金运作方式及类型:契约型开放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3、基金存续期:不定期

  4、基金份额面值:基金份额的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5、发售对象:本基金的发售对象为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6、基金认购费率

  本基金根据销售费用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A、B两类份额。其中,A类在投资者认购时收取前端认购费,不收取销售服务费;B类不收取前端认购费,按0.3%的年费率收取销售服务费,投资者在认购时可自行选择基金份额类别。

  投资者在认购A类基金份额时需交纳认购费,费率按认购金额递减,具体如下:

  认购金额(M)

  认购费率

  M<50万元

  0.6%

  50万元≤M<100万元

  0.5%

  100万元≤M<300万元

  0.4%

  300万元≤M<500万元

  0.2%

  M≥500万元

  按笔收取,1000元/笔

  投资者如认购B类基金份额,则认购费为0。

  本基金的认购费用应在投资人认购基金份额时收取,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结算等基金募集期发生的各项费用。

  7、募集时间安排与基金合同生效

  (1)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基金的募集期为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

  本基金自2013年5月20日起至2013年6月7日进行发售。在募集期内,本基金的发售对象为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发售。

  基金管理人根据认购的具体情况可适当延长募集期,但最长不超过本基金的设立募集期。同时基金管理人也可根据基金认购和市场情况提前结束发售。

  (2)基金备案条件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具备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基金验资和备案手续:

  a、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

  b、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

  (3)基金合同生效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募集期限届满之日起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

  (4)基金募集失败

  基金募集期届满,未达到基金合同的生效条件,或基金募集期内发生不可抗力使基金合同无法生效,则基金募集失败。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5)如遇突发事件,以上基金募集期的安排可以依法适当调整。

  二、募集方式及相关规定

  1、发售期内本公司的直销中心和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将同时面向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以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发售。

  2、认购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用采用前端收费模式,即在认购基金A 类基金份额时缴纳认购费。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投资者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投资者认购本基金B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用。

  (1)当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认购份数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基金份额份数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如:某投资者认购本基金A类份额10万元,所对应的认购费率为0.6%。假定该笔认购产生利息100元。则认购A类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100,000/(1+0.6%)=99,403.58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100,000-99,403.58=596.42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期间的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99,403.58+100)/1.00=99,503.58份

  即:投资者投资10万元认购本基金,假定该笔认购产生利息100元,在基金合同生效时,投资者账户登记有本基金A类份额99,503.58份。

  (2)B 类基金份额的认购份额的计算方式如下: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例如:某投资者认购本基金B类份额10万元,该笔认购全部予以确认。假定该笔认购产生利息100元。则认购B类份额为:

  认购费用=0 元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100,000+100)/1.00=100,100份

  即:投资者投资10万元认购本基金B份额,假定该笔认购产生利息100元,在基金合同生效时,投资者账户登记有本基金B类份额100,100份。

  3、募集期间认购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资金在募集期形成的利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折成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归投资人所有,不收取认购费用。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4、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其认购份额按照单笔认购本基金确认金额对应的费率为基准进行计算),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撤销。

  5、通过代销机构认购,单个基金账户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1000元(含认购费);通过直销中心认购,单个基金账户单笔首次认购最低金额为10万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最低金额为1000元(含认购费)。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进行认购,单个基金账户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1000元(含认购费),单笔交易上限及单日累计交易上限请参照网上直销相关说明。

  6、认购期间单个投资者的累计认购规模没有限制。

  三、个人投资者的开户与认购程序

  个人投资者可到直销机构(含网上直销)、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齐鲁证券有限公司、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西藏同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天源证券有限公司、江海证券有限公司、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办理基金开户与认购手续。

  A、直销中心

  1、业务办理时间

  直销柜台办理时间:2013年5月20日至6月7日,9:30~16:30。(周六、周日及法定节假日不受理)

  网上直销及电话交易时间:2013年5月20日至6月7日,网上直销提供7*24小时服务,15:00以后的交易申请视为下一工作日申请。

  2、开户及认购程序

  (1)直销柜台办理认购申请的起点资金为人民币十万元整,直销中心可根据投资者的具体需求对以

  (下转A24版)

编辑: 来源:搜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