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利润分配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26元(含税);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2.60元(含税)
扣税前每股现金红利:0.26元
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为0.247元;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为0.234元
股权登记日:2013年5月21日
除息日:2013年5月22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3 年5月28日
一、北京巴士传媒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2013年5月8日召开的公司201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已刊登于2013年5月9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二、利润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12年度。
2、发放范围:截至2013年5月21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利润分配方案:以2012年12月31日总股本403,200,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2.60元人民币(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104,832万元。
4、根据国家税法的有关规定:
(1)对于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的现金红利,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公司暂按5%的税率代扣所得税后进行发放,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0.247元。
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所转让的股票持股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将按照上述通知有关规定执行差别化个人所得税。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至公司,公司将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税率为:相关持股期限(指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实际税率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实际税率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实际税率为5%。
(2) 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2009]47号)的规定,按 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0.234元;如其认为取得的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其他法人股东(含机构投资者),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26元。
三、具体实施日期
1、股权登记日:2013年5月21日
2、除息日:2013年5月22日
3、现金红利发放日:2013年5月28日
四、分派对象
截至2013年5月21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利润分配实施办法
1、公司控股股东北京公共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直接发放。
2、其它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六、咨询联系方式
联系部门:北京巴士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10-68477383
联系人:贾楠
七、备查文件目录
北京巴士传媒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北京巴士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3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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