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扣税前与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
每股现金红利(扣税前): 0.1元
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暂按5%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现金红利为0.095元;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按10%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现金红利为0.09元;
股权登记日:2013年5月20日
除权(息)日:2013年5月21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3年5月24日
一、通过分配、转增股本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时间
2013年5月3日,公司召开201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12年度利润分配及公积金转增股本的预案》:以公司2012年末总股本827,466,788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00元(含税),共派发现金红利82,746,678.80元,剩余利润结转下一年度;公司本年度不送股、也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二、分配、转增股本方案
1、发放年度:2012年度
2、发放范围:截止2013年5月20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3、本次分配以827,466,788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00元(含税),共计派发股利82,746,678.80元。
三、实施日期
1、股权登记日:2013年5月20日
2、除权(息)日:2013年5月21日
3、现金红利发放日:2013年5月24日
四、分红、转增股本实施办法
1、有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现金红利由本公司直接发放;
2、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深圳市东阳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东莞市东阳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乳源阳之光铝业发展有限公司由本公司直接发放;
3、其余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的现金红利,本公司已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股东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全面指定交易股东的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托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4、对于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公司暂按5%的税率代扣个人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95元;如股东的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实际税负为5%。
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转让股票时,中登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5、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公司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09年1月23日颁发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规定,由公司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9元。该类股东如能在本公告后10个工作日内向公司提供相关合法证明文件,如:(1)以居民企业身份向中国税务机关缴纳了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凭证原件;(2)以居民企业身份向中国税务机关递交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原件;(3)该类股东虽为非居民企业,但其本次应获得的红利属于该类股东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得的证明文件,经由本公司核准确认后,则不代扣代缴10%企业所得税,并由公司向相应股东补发相应的现金红利款。如果该类股东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供证明文件,则公司将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红利所得税。
6、对于其他持有公司股份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居民企业股东(包含机构投资者),其现金红利税由其自行缴纳,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为0.1元。
五、有关咨询办法
1、联系部门:广东东阳光铝业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信息部;
2、联系人:陈铁生、王文钧;
3、联系地址: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上沙第五工业区东阳光科技园;
4、联系电话:0769-85370225;
5、传真:0769-85370230
6、邮编:523871
六、备查文件
公司2012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及公告
特此公告
广东东阳光铝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3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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