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报记者 李扬帆
重庆商报讯 本周一晚间,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外发布了《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的征求意见稿,与以往的监管条文相比,此次《办法》补充了九种监管措施并且新增了纪律处分听证程序。
此次征求意见的《办法》共分七章,其中第二章对于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的种类,列举了9种纪律处分和19种监管措施,并分别进行了释义。9种纪律处分均来源于股票上市规则、交易规则、会员管理规则及其他业务规则的规定,未新增种类。而19种监管措施中,有9种为新增措施,包括:要求公开更正、澄清、说明;要求公开致歉;要求限期参加培训或考试;要求限期召开投资者说明会;要求上市公司董事会追偿损失;对未按要求改正的上市公司暂停适用信息披露直通车业务;建议上市公司更换相关任职人员;对未按要求改正的上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实施停牌;以及不接受相关股东的交易申报等。
在明确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类型的同时,《办法》也对监管措施的实施程序进行了说明:第一,口头警示由监管工作人员直接作出;其次,书面警示(监管关注)等12种监管措施,由监管业务部门决定并实施;第三,对未按要求改正的上市公司暂停适用信息披露直通车业务等6种监管措施。
“上交所目前对于违规行为采取的惩处手段种类多样,除《纪律处分实施细则》对纪律处分的实施程序作了统一规定外,对各类监管对象采取的监管措施散见于各层次的业务规则,缺乏系统性的规定,因此《办法》意见稿的出台体现了上交所将全面整合、规范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的意图。”西南政法大学证券期货研究所所长黄小宁在接受商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上交所此次公布的《办法》征求意见稿对纪律处分的来源、监管措施的分类、监管措施的实施程序、听证程序都进行了详细说明,这使得《办法》较现行的类似监管规章具备更强的实际操作价值,有助于完善自律监管和交易所的一线监管职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