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证券交易所昨日对外发布了《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下称《办法》)的征求意见稿。与以往的监管条文相比,此次《办法》新增了九种监管措施,包括公开致歉、限期培训或考试、不接受交易申报等,并且新增了纪律处分听证程序。
上证所表示,《办法》其效力层次宜在基本业务规则之下、一般实施细则之上。
《办法》指出,对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行差异化的实施程序。纪律处分适用于情节较重、影响较恶劣的违规行为,惩处的程度较重,因此适用“查审分离”的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程序,其实施程序基本沿用目前的做法。监管措施由轻到重分别适用三种不同的实施程序:包括口头警示由监管工作人员直接作出;书面警示(监管关注)等12种监管措施,由监管业务部门决定并实施;以及对未按要求改正的上市公司暂停适用信息披露直通车业务等6种监管措施,由监管部门先向监管对象发送意向书,并经法律部门会签、总经理或其授权的副总经理同意后实施。
另外,《办法》新增了9种监管措施,合计共有19种。新增措施包括要求公开更正、澄清、说明;要求公开致歉;要求限期参加培训或考试;要求限期召开投资者说明会;要求上市公司董事会追偿损失;对未按要求改正的上市公司暂停适用信息披露直通车业务;建议上市公司更换相关任职人员;对未按要求改正的上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实施停牌;不接受相关股东的交易申报。
除此以外,《办法》还新增了纪律处分听证程序。
上证所表示,部分纪律处分措施系针对严重违规的监管对象作出,较为严厉,为提高纪律处分程序的公正性和规范性,《办法》规定了纪律处分听证程序,允许上证所拟进行公开谴责和公开认定不适格的监管对象申请听证。
《办法》对于实施的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规定了多个层次的公开要求:一是由交易所公开,在各类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中,口头警示、书面警示(监管关注)措施定期公开,其他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则需要在作出后及时公开。二是要求监管对象在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监管对象未按要求公开的,上证所将实施进一步的纪律处分或监管措施。三是计入诚信档案。上证所采取的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记入相关诚信档案,并按要求将有关内容记入证监会建立的资本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