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克国际家具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_证券要闻_顶尖财经网
  您的位置:首页 >> 证券要闻 >> 文章正文

美克国际家具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加入日期:2013-5-14 3:41:18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扣税前每股现金红利0.03元

  扣税后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每股现金红利为0.0285元,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每股现金红利为0.027元

  股权登记日:2013年5月17日

  除息日:2013年5月20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3年5月23日

  一、通过分配、转增股本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时间

  公司201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经2013年4月23日召开的201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刊登于2013年4月24日的《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

  二、分配、转增股本方案

  1、发放年度:2012年度

  2、发放范围:

  截止2013年5月17日(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3、本次分配以2012年度末公司总股本632,680,419股为基数,按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30元(含税),向全体股东分配股利共计18,980,412.57元。2012年度不进行公积金转增股本。

  三、实施日期

  1、股权登记日:2013年5月17日;

  2、除权除息日:2013年5月20日;

  3、现金红利发放日:2013年5月23日。

  四、分派对象

  截止2013年5月17日(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五、分红实施办法

  1、公司股东美克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香港博伊西家具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公司直接发放。

  2、其他股东的红利委托中登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登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3、对于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公司先按5%的税率代扣个人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285元;如股东的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实际税负为5%。

  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转让股票时,中登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4、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2009]47号)的规定,按 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 0.027元;如该类股东在本公告刊登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本公司提供相关合法证明文件如:以居民企业身份向中国税务机关缴纳了企业所得税的税收通用缴款书或者完税凭证原件;以居民企业身份向中国税务机关递交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原件;该类股东虽为非居民企业,但本次应获得分配的现金红利为该类股东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所得的证明文件。经本公司核准确认后,则安排不代扣代缴10%的企业所得税,并由本公司向相关股东补发相应的现金红利款;该等证明文件需以专人送达或邮寄的方式在前述时间内送达本公司;如果该类股东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向本公司提供上述证明文件,本公司则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红利所得税。

  5、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居民企业股东(含机构投资者),其现金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0.03 元。

  六、咨询联系办法:

  1、咨询部门:美克国际家具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事务部

  2、联系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北京南路506号

  3、联系电话:0991-3836028

  4、传真:0991-3628809、3838191

  七、备查文件:

  美克国际家具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美克国际家具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三年五月十四日

编辑: 来源:《证券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