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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证券收到保荐制度实施以来最重罚单

加入日期:2013-5-13 8:22:24

  本报记者 朱宝琛

  “对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对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龚永福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对公司其他19名高管给予警告,并处以25万元至5万元罚款。此外,拟对龚永福及财务总监覃学军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

  这是证监会开出的罚单,万福生科 (湖南)农业开发股份公司(以下简称万福生科)为自己涉嫌财务造假等违法违规行为付出了巨大的代价。一并付出巨大代价的还有与万福生科上市过程中有关的中介机构以及相关人员。

  万福生科被责令整改

  万福生科造假案为首例创业板公司涉嫌欺诈发行股票的案件。案件的线索,是湖南证监局在对上市公司巡检中发现的。

  由此,万福生科涉嫌欺诈发行股票的事实浮出水面。2012年9月14日,证监会对万福生科涉嫌财务造假等违法违规行为立案稽查。

  公开资料显示,万福生科系2009年10月7日,经临时股东会决议批准,湘鲁万福以截至2009年9月30日经审计的净资产149663389.24元为基础,按10.3341比例折成股本5000万股,整体变更为万福生科(湖南)农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主要从事稻米精深加工业务,是我国稻米精深加工及副产品综合利用水平最高的循环经济型企业之一,是废水、废渣无害化处理与综合利用的绿色环保企业。

  2011年9月27日,万福生科在深交所创业板上市。

  据证监会新闻发言人介绍,万福生科涉嫌欺诈发行股票和信息披露违法,主要体现在三方面。

  其一是万福生科《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披露的2008年至2010年财务数据存在虚假记载。经查,万福生科为了达到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条件,根据董事长兼总经理龚永福决策并经财务总监覃学军安排人员执行,万福生科2008年至2010年分别虚增销售收入约12000万元、15000万元、19000万元,虚增营业利润约2851万元、3857万元、4590万元。

  其二是万福生科2011年年度报告、2012年半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经查,在上述财务数据中,其披露的2011年年报和2012年半年报虚增销售收入28000万元和16500万元,虚增营业利润6635万元和3435万元。

  其三是万福生科未就2012年上半年停产事项履行及时报告、公告义务,也未在2012年半年度报告予以披露。

  “万福生科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189条所述发行人不符合发行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核准及第193条所述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行为。”新闻发言人表示。

  他同时表示,其中,万福生科公司、龚永福、覃学军的欺诈发行及虚假记载行为涉嫌犯罪,已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新闻发言人介绍,上述案件行政调查现已终结。2013年4月,证监会将万福生科及两名涉嫌犯罪的人员移送公安机关处理。涉及行政处罚部分,现已进入行政处罚预先告知阶段。下一步,证监会将依照法定程序,作出正式处罚决定。

  他同时表示,根据深交所的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在证监会对万福生科作出行政处罚后,深交所将依据行政处罚意见以及万福生科对违法违规行为后果的消除情况,依法依规作出处理。“从目前情况看,根据《证券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万福生科不会触及终止上市的条件。 ”

  平安证券受到最严处罚

  “对万福生科违法案件的查处,中国证监会坚持严格执法,严肃追责。”新闻发言人说。

  他表示,针对此案违法事实,证监会严格运用相关罚则,拟对保荐机构处以暂停保荐业务资格和“没一罚二”的行政处罚措施。并在严惩违法违规、严肃追究责任的同时,为最大限度地保护投资者利益,支持有利于尽快使投资者的损失得到实质补偿的探索。

  新闻发言人介绍,经查,平安证券在万福生科上市保荐工作中,未审慎核查其他中介机构出具的意见;未对万福生科的实际业务及各报告期内财务数据履行尽职调查、审慎核查义务;未依法对万福生科履行持续督导责任;内控制度未能有效执行。其出具的《发行保荐书》和持续督导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平安证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192条和《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67条所述情形。”新闻发言人说。

  鉴于此,证监会拟对平安证券及相关人员采取以下行政处罚和行政监管措施:对平安证券给予警告并没收其万福生科发行上市项目的业务收入2555万元,并处以2倍的罚款,暂停其保荐机构资格3个月;对保荐代表人吴文浩、何涛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0万元罚款,撤销保荐代表人资格,撤销证券从业资格,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对保荐业务负责人、内核负责人薛荣年、曾年生和崔岭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0万元罚款,撤销证券从业资格;对保荐项目协办人汤德智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撤销证券从业资格。

  据了解,对于平安证券的这一处罚,是自有保荐制度以来最为严厉的处罚。

  根据《证券法》的相关规定,对于个人的最高罚款是30万元,对于公司的处罚最高是60万元。

  “对于上市公司涉嫌欺诈发行,因为已经移送公安机关,等待相关处理结果出来,会有相应的处理。现在的针对上市公司30万元的罚款,是针对其上市后在2012年上市公司停产的事情没有及时公告而作出的行政处罚。”新闻发言人说。

  另外值得关注的是,由于平安证券仍有多家保荐的拟上市公司已经在上市进程中,对此类企业,新闻发言人表示:自“万福生科案”立案调查之日起,证监会已不再受理平安证券的股票发行申报材料;暂停期间,证监会亦不受理平安证券的所有申报项目。已委托平安证券担任保荐机构的企业可撤回申请并更换保荐机构,但如若不更换,暂停期内项目将处于中止状态。暂停期结束后,未更换保荐机构的项目申报程序将接续进行。

  此外,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以及相关的人员也都将受到严厉处罚。

  中磊会计师事务所在万福生科发行上市审计和2011年年度报告的审计中,未勤勉尽责,审计程序缺失,在审计证据的获取以及审计意见的形成方面存在不当行为,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该所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构成《证券法》第223条等法律法规所述情形。”新闻发言人介绍。

  鉴于此,证监会拟对中磊会计师事务所没收业务收入138万元,并处以2倍的罚款,撤销其证券服务业务许可。对签字会计师王越、黄国华给予警告,并分别处10万元、13万元罚款,均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对签字会计师邹宏文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罚款。

  湖南博鳌律师事务所在为万福生科发行上市提供法律服务时,未依法履行检查和验证义务,未能勤勉尽责,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存在虚假记载,违反了《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构成《证券法》第223条所述情形。

  根据《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证监会拟没收博鳌律师事务所业务收入70万元,并处以2倍的罚款,且12个月内不接受其出具的证券发行专项文件;拟对签字律师刘彦、胡筠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0万元的罚款,并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他同时表示,万福生科案突出反映了相关发行人和中介机构诚信意识淡薄、职业操守存在严重缺陷,既有违信息披露基本要求和市场“三公”原则,又严重损害了投资者利益,相关发行人、中介机构及有关责任人员均将被追究刑事或行政责任。

  鼓励支持先行赔付

  新闻发言人介绍,在中国证监会对万福生科案的查处过程中,保荐机构平安证券推出了对符合条件的投资者的先行补偿方案,万福生科实际控制人龚永福和杨荣华夫妇承诺将承担依法应当赔偿的份额,并将3000万股万福生科股票质押给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作为履行赔偿责任的保证。同时,万福生科在中国证监会调查期间主动披露其违法违规情节并积极配合调查。

  “万福生科及其保荐机构平安证券主动履行对符合条件的投资者的先行补偿义务,积极采取措施纠正其违法违规行为,减轻了对市场的负面影响。”

  目前,万福生科事件的行政处理已经进入告知阶段,这意味行政调查处罚阶段即将告一段落,与暂停三个月等处罚早已有市场预期不同的是,平安与万福生科此次抛出的3亿元与3000万股赔偿计划,让市场惊讶不已。

  事实上,这让人联想到在西方市场熟悉已久的和解机制,即责任人与投资者通过和解方式解决证券纠纷,可避免后续民事诉讼索赔的成本高昂与程序冗长。但这在国内资本市场仍不成熟的现况下,不免引来很多争议。

  首先是此次平安证券等主动设立先行赔付机制是否会影响到行政处罚的公正性?对此,新闻发言人表示,对于平安证券主动先行赔付的行为予以支持和鼓励。但是,对于平安证券的处罚还是本着从重、严格执法的原则。“这也体现了从重、坚决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的决心。”

  “没有花钱买平安的概念,也不是说现在市场环境已经成熟到足以推行和解制度,因为行政和解制度是个司法制度,涉及到很多的环节,目前来说这个条件还未成熟。”新闻发言人指出。

  与此同时,他介绍,这次对平安证券的处罚也有几个突破:首先这是自保荐制度实施以来,第一起针对保荐机构单独立案的调查;其次是保荐制度实施以来,第一次对保荐机构在保荐业务中的行为实施暂停业务资格的处理;第三,对于平安证券等中介机构的处罚是“最重的”,因为对中介机构的处罚传统上是没一罚一,而这次是没一罚二;第四,在追究责任的范围方面,在此前多个案例中,证监会一般选择对签字保荐代表人进行处罚,这次不但对保荐代表人进行了终身市场禁入的处罚,还扩大到业务负责人、内控负责人以及协办人等,这也开了扩大追究责任范围的先例。

编辑: 来源:证券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