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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包钢稀土(集团)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加入日期:2013-5-10 12:09:58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2元(含税)

  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暂按5%税负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现金红利为0.19元;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按10%税负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现金红利为0.18元;其他股东公司不代扣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0.2元。

  股权登记日:2013年 5月15日(星期三)

  除 息 日:2013 年5月16日(星期四)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3 年 5 月21日(星期二)

  一、通过利润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内蒙古包钢稀土(集团)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或“本公司”)201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公司2013年4月19日召开的201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相关决议公告刊登在2013年4月20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

  二、利润分配方案

  (一)发放年度:2012年度

  (二)发放范围:公司全体股东

  (三)分配方案:

  以截至2012年12月31日的总股本2,422,044,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2元现金红利(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484,408,800 元。

  (四)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2012年11月16日财政部发布的《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公司暂按5%的税负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0.19元。

  持股期限(指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本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本公司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 1个月以上至 1年(含1年)的,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实际税负为5%。

  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转让股票时,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下称“中登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本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居民企业股东(含机构投资者),其所得税自行缴纳,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 0.2 元。

  3.对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公司将根据2009年1月23日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照扣除10%所得税后的金额,即按每股0.18元派发红利。

  该类股东如能在本公告后 10个工作日内向公司提供相关合法证明文件,如:(1)以居民企业身份向中国税务机关缴纳了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凭证;(2)以居民企业身份向中国税务机关递交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3)该类股东虽为非居民企业,但其本次应获得的红利属于该类股东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证明文件,由公司确认有关股东属于居民企业股东后,则不代扣代缴10%企业所得税,并由公司向相应股东补发相应的现金红利款每股0.2元。如果该类股东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供证明文件,则公司将按照规定代扣代缴 该类股东的现金红利所得税。

  三、利润分配实施日期

  1.股权登记日:2013年5月15日(星期三)

  2.除 息 日:2013年5月16日(星期四)

  3.现金红利发放日:2013年5月21日(星期二)

  四、分派对象

  截止2013年5月15日下午3:00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分配实施办法

  (一)公司控股股东包头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直接发放。

  (二)其他股东现金红利,由本公司委托中登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登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其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六、咨询办法

  (一)咨询机构:内蒙古包钢稀土(集团)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

  (二)电话:0472-2207525 0472-2207799

  (三)传真:0472-2207788

  (四)地址:内蒙古包头市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黄河路83号

  (五)邮编:014030

  特此公告。

  内蒙古包钢稀土(集团)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3年5月10日

编辑: 来源:搜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