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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牛”股上市首年业绩下滑近半 天山生物解释原因与招股说明书相悖

加入日期:2013-4-3 6:25:20

本报见习记者
本报见习记者 唐振伟
  近日,天山生物公告披露,该公司副总经理薛晓阳因个人原因辞职,不再担任任何职务。公告称,其辞职不会影响公司相关工作的正常运行。

  公开资料显示,薛晓阳曾先后担任天山农牧业发展有限公司战略管理部总经理,新疆天山畜牧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助理等职务,担任董事长助理职位的起始日为2012年8月27日。

  据了解,天山生物2012年4月17日公开上市,主要从事牛的品种改良业务,依托生物遗传技术,为畜牧行业提供优质冻精、胚胎等遗传物质及相关服务。主营业务收入由冻精、牛奶和牛羊产品销售收入三部分组成,其中前两项收入约占总收入的90%以上。上市之初曾被多家券商研究机构看好,认为该公司是畜牧业良种的龙头企业,甚至被国泰君安研究称为良种繁育第一“牛”股。

  然而,前不久天山生物披露2012年业绩快报显示:报告期内公司实现营业收入8212.06万元,同比上升8.79%;实现营业利润为1313.40万元,同比下降44.17%。

  关于高管离职和业绩下滑,记者致电天山生物董秘何敏,何敏称,薛晓阳辞职是他个人的正常选择;关于2012年的经营业绩变动,年报将详细披露,2012年报预约披露时间为2013年4月18日。

  上市第一年销售费用翻番

  关于利润大幅下滑,天山生物公告称,“主要由于冻精产品因部分省份良补招标工作在 12 月底进行,致使公司毛利较高的普通冻精产品收入较去年有所下降;同时,因报告期饲草料涨价,工人薪酬增加致使牛奶、牛羊产品毛利下降幅度较大;加之,公司扩大市场规模,加强售后服务体系及销售队伍的建设,以及发生上市相关费用等,致使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分别上升 96.14%和 31.81%。”

  业内人士分析,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大幅上升,利润却下滑近半,说是因为政府采购大都放在12月份,高毛利产品销售收入下降,这似乎又与公司招股说明书中往年的表现大相径庭;从招股说明书显示的情况看,2009年和2010年的第四季度都是销售旺季,产生的营业收入均占全年营业收入的6成左右。但从该公司公告的解释不难看出,天山生物的销售对于政府招标的依赖程度非常高。

  招股意向书也显示,在目前政策环境下,天山生物通过政府统一招标销售的冻精占公司冻精销售收入的大部分,2008年、2009年、2010年、2011年1月-9月分别达到99.28%、88.79%、91.85%、74.81%。

  同时,该公司招股说明书显示,地方政府给的税收优惠和补贴占到天山生物净利润的近6成,公司产品销售中约9成依靠地方政府的招标采购完成,而且有6成甚至接近9成的产品都集中于新疆区域内销售。上市之初就曾被有关媒体质疑,天山生物项目本身能否获得订单及能否持续盈利未有验证,募投项目有“为了上市而设立”的“圈钱”之嫌。

  2008年、2009年、2010年、2011年1月-9月,公司分别收到政府补助260.7万元、121.07万元、700.13万元、1050万元,其中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分别为260.7万元、100.44万元、211.78万元、603.41万元,分别占当年利润总额的49.73%,9.62%,9.44%、27.03%;享受的税收优惠(不包括增值税)金额分别为20.25万元、335.28万元、689.78万元、613.83万元,分别占当年利润总额的3.86%、32.12%、30.74%、27.50%。两者合计分别占公司当年利润总额的53.60%、41.74%、40.18%、54.53%。同时,2008年、2009年、2010年、2011年1月-9月,天山生物来源于新疆区内的收入占公司营业收入的比重分别达到66.11%、87.23%、63.70%、73.76%。

  招股意向书项目协办人为空

  上市之初,有媒体报道,天山生物招股说明书居然没有项目协办人的签字,涉嫌违反相关规定。

  记者查阅了天山生物上市公司的招股意向书,发现第32页,保荐人(主承销商):民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但项目协办人一栏果然显示是空缺;第370页,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声明中的项目协办人一栏同样没有人签名。

  对此,该公司曾向媒体解释,由于原项目协办人因个人原因辞职,本项目目前无协办人。

  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保荐机构应当指定2名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1家发行人的保荐工作,可以指定1名项目协办人;第五十条规定,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保荐业务负责人、内核负责人、保荐代表人和项目协办人应当在发行保荐书上签字。”

  证监会发布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第一百二十二条也规定了,保荐人(主承销商)应对招股说明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并在招股说明书正文后声明,声明应由法定代表人、保荐代表人、项目主办人(现改名为“项目协办人”)签名,并由保荐人(主承销商)加盖公章。

  对此,有律师认为,一旦签字就要承担法律责任,如果这家公司之前没有项目协办人,那么不签字是可以的,但是由于它之前有项目协办人,在没有签字并承担法律责任之前辞职,这个情况就值得推敲了。

  另有分析认为,“原项目协办人因个人原因辞职”似乎成了“查无此人”最好的解释,无人签字就意味着无人承担相应责任。仅仅因为个人原因还是项目本身“签字有风险,留名需谨慎”?

  此外,天山生物高管离职、上市第一年利润下滑近半、过度依赖政府、招股意向书项目协办人无人签字,这之间是否存在某种联系?对投资者来讲,是否意味着某些风险?本报将继续关注。

编辑: 来源:证券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