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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拟提高股基仓位下限

加入日期:2013-4-27 16:23:23

  4月26日,证监会召开新闻发布会,就修订《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下称《运作办法》)公开征求意见。修订后的《运作办法》主要在以下三个方面做出了修改。

  一是根据《基金法》的规定做出相应调整,如拓宽管理人和托管人范围、明确对基金关联交易的要求、完善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程序等。

  二是进一步强化监管,加强风险防范和投资者保护,如将现行股票型基金仓位下限60%提高至80%、强化对基金分散投资的要求、头一次明确规定了基金投资的杠杆上限为40%等。

  三是进一步放松管制,扩宽行业创新发展,如取消拟募集基金不得与基金公司旗下现有基金雷同的规定、优化发起式基金通道并引入种子基金模式、进一步丰富基金的类别等。

  证监会相关负责人在回答提高股票型基金仓位下限的问题时表示,当前国际上该比例下限是90%,而国内现行的比例为60%。当初设置60%股票型基金持仓下限,是为了给基金经理更多的空间操作。但依现状来看,60%的下限给股票型基金35%的空间持有其他诸如债券等资产,所以为了提高股票型基金的稳定性,参照国际上的管理,将下限调整至80%。

  上述负责人称,目前仓位在80%以下的股票型基金占比13%,做出调整后并不会对多数基金造成影响,调整基本符合市场上股票型基金的现状。

  对于40%的基金投资杠杆上限,上述负责人指出,这是首次对基金投资杠杆上限做出规定,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40%,即投资杠杆不得超过40%。现行的法规中没有对杠杆上限做出规定,是因为基金运作之初缺乏融资渠道,主要是通过银行间债券回购融资,银行对债券回购规定不得超过40%的投资杠杆比例。

  据上述负责人介绍,近年来,基金杠杆突破40%的情况越来越多。据统计,债券型基金中大概有50%的杠杆在40%至100%之间,5%的基金杠杆超过150%。

  此外,本次修订办法,还对基金投资基金的情况进行了规定。

  第三十二条第四款称,禁止一只基金持有其他基金(不含货币市场基金)市值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百分之十,基金中基金除外;第五款称,基金中基金持有其他单只基金,其市值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百分之二十,或投资于其他基金中基金的情形是禁止的。

  据证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表示,《运作办法》作为《基金法》的重要配套法规,对基金的募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基金的投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等做出了规定。从近些年实践来看,《运作办法》的部分内容已无法适应行业发展的需要。同时,从海外各国的监管经验来看,中国的基金运作和监管还需进一步完善。

  业内人士认为,近期基金市场连续出现负面事件,债基、ETF等之前监管较少的领域纷纷出现问题,这是证监会修订《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主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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