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扣税前与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
单位:元
每股现金红利(扣税前)
0.7
每股现金红利(扣税后)
0.665
股权登记日
股权登记日
2013年5月2日
除权(除息)日:2013年5月3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2013年5月9日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时间
公司于2013年4月16日召开的201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201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二、 分配方案
(一) 发放年度:2012年度
(二) 发放范围:
截止2013年5月2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三) 本次分配以2,162,334,72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7元(含税),扣税后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6.65元,共计派发股利1,513,634,304.00元。
根据国家税法的有关规定:
(1)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5%。按照该通知规定,公司将先按5%税率代扣个人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0.665元。
待其转让股票时,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将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居民企业股东,其现金红利所得税自行缴纳,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0.7元。
(3)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公司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颁发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规定,由公司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本公司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按照税后每股人民币0.63元派发现金红利。该类股东如能在本公告刊登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公司提供相关合法证明文件如:①、以居民企业身份向中国税务机关缴纳了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凭证;②、以居民企业身份向中国税务机关递交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③、该类股东虽为非居民企业,但其本次应获得的红利属于该类股东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并由该等机构、场所缴纳所得税的证明文件。由公司确认有关股东属于居民企业股东后,则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并由公司向相应股东补发相应的现金红利款。如该类股东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供证明文件,则将按照规定代扣代缴QFII股东的现金红利所得税。
(4)对于其他非居民企业,本公司未代扣代缴所得税,由纳税人自行缴纳。
三、 实施日期
(一) 股权登记日
股权登记日
2013年5月2日
(二) 除权(除息)日:2013年5月3日
(三) 现金红利发放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2013年5月9日
四、 分派对象
截止2013年5月2日(A股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五、 分红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现金红利:公司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股东万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红利款由公司按其指定的账户直接划转。
六、 有关咨询办法
咨询地点:烟台万华聚氨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处
联系人:寇光武先生、肖明华女士
联系电话:0535-6698537
传真:0535-6837894
联系地址:烟台市幸福南路7号
邮政编码:264013
七、备查文件目录
烟台万华聚氨酯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及公告。
烟台万华聚氨酯股份有限公司
日期:2013年4月2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