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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动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及整改情况的公告

加入日期:2013-4-23 4:33:47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北京动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申请非公开发行股票目前正处于审核阶段,根据中国证监会要求,经自查,现将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的情况及公司相应整改措施公告如下:?

  一、最近五年公司被证券监管部门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的情况以及相应整改措施

  (一)2009年11月北京证监局对公司出具了《关于对北京动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专项检查的监管意见》

  2009年10月15日至10月27日北京证监局对公司进行了专项检查,2009年11月16日,北京证监局出具了《关于对北京动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专项检查的监管意见》(京证公司法[2009]121号),提出公司存在以下问题:1、公司收入确认过程存在缺陷;2、运费存在开票滞后问题;3、应收账款——其他应收单核算问题;4、会计基础工作。

  根据北京证监局专项检查的监管意见,公司由财务总监任组长,销售副总监和公司的相关部门人员组成专项小组,对监管意见逐项进行核查,就北京证监局提出的意见,具体整改如下:

  1、公司收入确认过程存在缺陷

  北京证监局提出我公司部分到货证明和销售合同未签署日期的现象属实。但我公司严格按实际收到的合同、到货证明的时间确认收入。2009年,我公司再次强调业务人员签订与执行合同的严谨性,并加强了合同评审与到货证明的审核。避免此类不严谨事项的再次发生。

  整改措施:通知办事处、销售业务人员严格要求客户签署日期,并由内勤及销售结算组审核日期签署事项。

  2、关于运费存在开票滞后问题

  北京证监局提出我公司部分2008年运费跨期计入2009年度的问题,该事项属实。存在此现象主要受我公司运输个性化强、运单返回时间长及我公司信息化条件限制等因素影响造成的。因近年来公司运量与运费各年波动较小,我们遵循了会计处理的一贯性原则,故未对跨期运费进行会计调整。

  2009年,我公司上线了运费管理系统,对运费及时记录。针对北京证监局提出的意见,我公司专项小组做出如下部署,第一,严格要求物流部门在ERP系统中记录当天发货的运费信息,否则财务不予结算运费。第二,督促承运商按时收回运单,并按月核对,开具运输费用发票并入账。第三,要求会计部门严格按权责发生制原则对运费作相应的会计处理。

  整改措施:1、及时在运费管理系统中记录相应业务;2、与承运商加强沟通、核对,避免运费开票滞后;3、会计按权责发生制核算运费。

  3、关于应收账款-其他应收单核算问题

  北京证监局提出我公司2007年收入60万元计入2008年,经认真核查,实际情况汇报如下:

  2007年9月我公司根据客户“确认函”(一种确认双方业务事项的书面文件)确认329号订单收入62.8万元。

  2007年12月客户提出的合同执行方案为:原329号订单在实际执行时拆分为329-1/2/3号并与其他订单分别组合为3份新的合同。2007年12月上述3份合同中的329-1号和329-2号原件返回我公司,满足收入确认条件。我公司根据上述合同调整信息对销售收入进行了重新确认。

  具体处理方法为,冲减原“确认函”确认的329订单收入62.8万元,同时确认329-1号和329-2号收入。上述收入确认及调整都发生在2007年,不存在跨期现象。另329-3合同原件于2008年10月返回我公司,即2008年10月329-3合同方满足收入确认条件。故我公司在2008年10月确认了329-3合同的收入36.04万元。

  另2007年438订单与上述329号订单为同种情况,我公司对于438号订单进行调整的结果如下:2007年确认438-1/2号两份合同收入,2008年10月438-3号满足收入确认条件时,我公司对此合同确认收入23.9万元。

  综上所述,329-3号合同和438-3号合同共计60万元应在2008年确认收入。我公司已意识到客户的“确认函”与实际合同执行差异给公司造成的风险,所以2009年我公司不再允许用客户出具的“确认函”来执行业务和确定销售收入,严格收入确认条件。

  整改措施:不再采用确认函方式确认收入,严格收入确认条件。

  4、关于财务基础工作

  北京证监局对我公司财务基础工作提出两个问题,此事项属实,具体原因如下:

  (1)公司未按照订单归集收入成本

  我公司于2008年初,整合了ERP信息化平台,实现财务帐与业务数据的连接,故公司2008年度的订单在ERP供应链按系统确认收入成本,能够实现按订单归集收入成本,2008年前订单在系统中无记录,不能在供应链系统确认,而在总账系统确认。所以不能一并在供应链系统中反映2008年所有确认收入按订单归集收入与成本。我公司已要求对2008年之后的所有业务订单确认收入全部由ERP供应链处理,严格按照订单归集收入成本。

  (2)某订单毛利率-227.65%

  针对该问题,专项小组进行了认真核查,该问题的出现确为我公司在使用ERP系统计划成本操作失误所致;针对ERP系统中计划价管理系统的不稳定性,2009年我公司对ERP系统的存货计价方式进行调整,由计划价调整为加权平均价,并对价格的录入与审核工作予以分离,且在成本计算过程中,对材料价格异动和毛利率异动进行核查,保证了成本计算的准确性。

  整改措施:严格在供应链进行账务处理,保证按订单归集收入成本;强化系统价格管理和成本核算精细化。

  (二)2010年7月北京证监局对公司出具了《关于对北京动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2010年5月31日至6月12日,北京证监局对公司进行了专项核查,2010年7月8日,北京证监局出具了《关于对北京动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京证公司发[2010]99号),提出公司存在以下问题:1、公司收入确认的会计政策需进一步细化;2、公司存货的会计政策变更未披露;3、公司资产核销程序存在缺陷;4、公司坏账核销程序存在缺陷。

  根据北京证监局出具的检查警示函,我公司董事会与公司管理层专门召开会议,研究并学习警示函涉及的问题及相应的法规与政策,共同研究解决方案,对于北京证监局提出的问题,明确了整改措施,就北京证监局提出的意见,具体整改如下:

  l、公司收入确认的会计政策需进一步细化。

  公司2009年报披露销售商品的收入确认会计政策为:“公司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公司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己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计量;相关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本公司;相关的、己发生的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计量”。

  公司实际销售商品的收入确认条件为:一是取得对方的到货证明,二是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三是公司ERP系统中反映货已发出。

  抽查部分公司与中国移动签订的总体采购合同,合同中约定:以买方签署的货物检验合格报告的日期视为卖方的正式交货及所有权转移的日期,而公司实际操作是以对方的到货证明视为卖方的正式交货及所有权转移的日期,即利用到货证明替代货物检验合格报告。尽管公司直流电源产品的退货量很少,但到货证明并不能完全替代验收证明,公司的这种做法相对激进,同时公司也未严格按照合同执行。查阅公司与中国移动分公司签订的部分销售合同,大部分合同的付款条件为:“设备到达现场并取得到货证明后的15天内(如分批到达的为最后一批设备到达后的15天内)支付70%的款项,初试合格后15天内支付20%,终试合格后15天内支付10%”,在实际中存在购货方未完全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货款的情况,即存在拖欠货款的现象。

  公司未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2010年修订)的要求,明确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时间的具体判断标准以及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依据。

  对于上述问题,我公司做出如下整改措施,第一,完善所有权转移凭证,按与电信运营商签订的合作框架协议条款:“卖方交货后应立即与买方/或买方指定收货人进行到货检验,检验内容为包装是否完整、无损、清洁、数量是否与本合同一致,并签署到货检验结果”。“买方或买方指定收货人签署上述货物检验合格报告的日期视为卖方正式交付货物的日期,此后有关保管、保险、灭失与毁损的风险由买方承担,货物所有权亦同时转移给买方”。完善到货验收证明文件,在到货验收证明中完整地体现了检验报告全部的内容。第二,补充完善收入确认的会计政策,在会计政策里明确收入确认时间的具体判断标准。

  2、公司存货的会计政策变更未披露。

  公司自2009年1月1日起,存货由计划成本法变更为实际成本法、库存商品发出由加权平均成本法变更为个别计价法核算,该事项属于会计政策变更,公司2009年度报告未将该事项作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披露,也未履行相应的董事会审议程序。

  对于此事项,因公司董事会对此判断有误,虽在董事会上讨论此事,但未形决议。为此董事会需学习会计政策政策与会计估计的相关规定,并在公司董事会上作专项议案进行审议与披露。

  公司于2010年8月23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3、公司资产核销程序存在缺陷。

  2009年度公司参股公司内蒙古动力源通信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于2009年1月10日清算结束,其营业执照等尚未注销,在未经相关部门书面鉴定的情况下,于2009年4月22日公司由总经理、财务总监签字核销了所分回来的实物资产68.75万元。其存在三方面问题:一是由于内蒙古动力源公司法人资格没有注销,可以根据判断投资收回情况再计提减值准备;二是公司回收资产报废处理的内部程序不健全,至少应该包括实物资产相关管理部门及技术人员的鉴定意见;三是违反《公司章程》第136条的规定:“总经理对固定资产处置单笔不超过20万元,年累计不超过200万元”,此项资产处置金额已经超越了总经理的权限,公司该项资产核销程序存在缺陷。

  产生上述问题最主要原因是公司财务相关制度与公司章程的修订未能同步,导致具体执行上的差异。为此,公司内控部门重新梳理相关财务制度,修订了《资产减值与核销》制度。因该子公司已多年不经营,且合作控股方的法人也发生变更,该子公司也清算完毕,子公司法人资格注销难度大,公司拟派专人去内蒙古办理法人注销工作。

  4、公司坏账核销程序存在缺陷。

  2009年公司核销应收账款坏账257.13万,虽经2010年4月28日召开的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但核销应收账款坏账实际发生在2009年,公司应当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再进行坏账核销,其核销程序存在缺陷。

  对于此事项,公司董事会、经营层拟加强学习,进一步完善相关内部控制程序,提高决策水平。

  二、最近五年公司被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的情况以及相应整改措施

  2009年6月15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了《关于给予北京动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周卫军通报批评的决定》

  2008年1月10日,公司在发布2007年度业绩预警公告,周卫军于公司业绩预警公告前10日内卖出自己持有的公司股票,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3.1.6条的规定以及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对于此事项,公司于2008年2月26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管理办法》,截止目前,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违法违规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特此公告。

  北京动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3年4月22日

编辑: 来源:搜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