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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无新提案提交表决。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为:2013年4月17日(星期三)上午9:30时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上海市钦江路99号上海海悦酒店
3.会议方式:现场投票表决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唐伟国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出席会议并参与表决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18名,共持有代表公司 145,286,418股有表决权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9.51%。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的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 公司2012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参加表决的股数为:145,286,418股,意见如下:
同意:145,286,418股
占100.0000 %
反对:0(零)股
占0.0000 %
弃权:0(零)股
占0.0000 %
本议案的表决结果:通过
2.公司201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参加表决的股数为:145,286,418股,意见如下:
同意:145,286,418股
占100.0000 %
反对:0(零)股
占0.0000 %
弃权:0(零)股
占0.0000 %
本议案的表决结果:通过
3.公司2012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参加表决的股数为:145,286,418股,意见如下:
同意:145,286,418股
占100.0000 %
反对:0(零)股
占0.0000 %
弃权:0(零)股
占0.0000 %
本议案的表决结果:通过
4公司2012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
参加表决的股数为:145,286,418股,意见如下:
同意:145,286,418股
占100.0000 %
反对:0(零)股
占0.0000 %
弃权:0(零)股
占0.0000 %
本议案的表决结果:通过
5.公司2012年度报告正文及摘要
参加表决的股数为:145,286,418股,意见如下:
同意:145,286,418股
占100.0000 %
反对:0(零)股
占0.0000 %
弃权:0(零)股
占0.0000 %
本议案的表决结果:通过
6.关于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参加表决的股数为:145,286,418股,意见如下:
同意:145,286,418股
占100.0000 %
反对:0(零)股
占0.0000 %
弃权:0(零)股
占0.0000 %
本议案的表决结果:通过
7.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参加表决的股数为:145,286,418股,意见如下:
同意:145,286,418股
占100.0000 %
反对:0(零)股
占0.0000 %
弃权:0(零)股
占0.0000 %
本议案的表决结果:通过
8.关于选举贺煜琴女士为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参加表决的股数为:145,286,418股,意见如下:
同意:145,286,418股
占100.0000 %
反对:0(零)股
占0.0000 %
弃权:0(零)股
占0.0000 %
本议案的表决结果:通过
四、独立董事述职情况
在本次股东大会上,三名独立董事分别宣读了《2012年度述职报告》,对2012年度公司独立董事出席董事会及股东大会次数及投票情况、发表独立意见、日常工作及保护社会公众股东合法权益等方面的履职情况进行了汇报。独立董事《2012年度述职报告》已刊登于信息披露指定网站(http://www.cninfo.com.cn)。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经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叶彦菁、赵振兴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关于上海科华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结论如下:通过现场见证,本所律师确认,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表决程序和结果真实、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目录
1.经出席会议董事签字的2012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3.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上海科华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三年四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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