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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时间为:2013年4月17日上午9时30分
(二)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浙江省玉环县大麦屿街道兴港东路198号公司综合办公楼一楼会议室
(三)投票表决方式:现场表决方式
(四)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五)现场会议主持人:副董事长徐仁舜先生
(六)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代理人共2名,代表股份共计173,793,99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0.61%。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本次股东大会。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郭晓雷、王伟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提案审议情况
大会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逐项审议以下议案,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讨论《关于全资子公司中屹机械工业有限公司出售资产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73,793,997票,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已经公司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2、审议讨论《关于以公司资产设定抵押申请银行贷款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73,793,997票,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已经公司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律师郭晓雷、王伟出席会议并见证。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3、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4、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相符,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5、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本次股东大会所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关于中捷缝纫机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见证意见》同日刊载于巨潮资讯网)
四、备查文件
1、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和记录
2、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中捷缝纫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3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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