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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业全球基金诉熔盛重工案二审开庭

加入日期:2013-3-29 8:10:56

  3月28日上午,兴业全球基金诉熔盛重工(01101.HK)缔约过失案二审于江苏高院开庭。

  兴业全球基金认为熔盛重工在履行信披义务中存在过失,称熔盛重工对未及时向证监会提交要约收购补正材料的真实原因存在隐瞒,未遵守诚实信用义务。兴业要求熔盛重工赔偿由于其缔约过失造成的200万股投资损失,合计约1637万元。

  兴业方律师二审举证

  兴业方代理律师黄晨在庭审时举证,熔盛重工在2011年8月31日以后的信息披露中,存在有违先合同义务和缔约过失行为。其称,2011年8月31日的时间点很重要,在此之后的信息披露中,熔盛重工无重大不确定性风险提示。同时也未按承诺,在收到商务部和国务院国资委核准后“立即”向证监会提交补正材料。而且在全柴动力(600218)2011年三季报中对于收购进展存在误导性陈述。

  据全柴动力2011年三季报,熔盛重工与控股股东全柴集团100%股权转让交易已取得全椒县人民政府、滁州市人民政府、安徽省人民政府、国务院国资委及商务部反垄断局的相关批复文件。

  黄晨引用原文中“截至当年9月30日,本次交易触发的要约收购尚未获得中国证监会出具的无异议函”,并认为该表述对投资者兴业全球基金存在误导,根据该表述,兴业推导熔盛重工已将补正材料提交证监会,只是尚未收到无异议函,是合乎逻辑的。此次庭审中,黄晨还强调了兴业对对全柴动力施行要约收购是有“信赖基础”的。

  交易合同或尚未生效

  资料显示,熔盛重工于2011年8月31日最终收到国务院国资委批准文件后,直到当年12月27日才披露尚未向证监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部门报送有关补正材料。

  熔盛重工代理律师李全德解释:“材料准备内容较多,涉及行业分布与产业板块情况,未来的发展战略规划与产业布局计划等等八大块内容,无法在短时间内完成。”庭审后,李全德还向记者表示,彼时的熔盛重工正在遭遇国内外造船业低谷,自身经营遇挫,完成要约收购存在一定难度。

  同时,李全德表示,熔盛重工与全椒县人民政府签订的《产权交易合同》中曾表明,合同生效需得到相关审批机关核准,包括商务部反垄断局、国务院国资委及中国证监会,而恰恰该合同尚未得到证监会批复,因此合同并未生效,不构成对全柴动力的强制要约收购义务。

  对此,兴业方律师黄晨则大呼“荒谬”,他辩护称,国有产权转让根本无需证监会批复。

  李全德称,2012年8月,熔盛重工已承诺此后一年内不再对全柴动力进行收购,因此,公司也将暂停对全柴集团股权的收购,同时将继续与全椒县人民政府协商收回存放于安徽省产权交易中心6.3亿元保证金的问题。

  庭审总共持续近两个小时,江苏高级人民法院将择日宣判上诉结果。黄晨庭审后表示:“若二审仍维持原判,兴业将继续上诉。”熔盛重工方面律师则表示:“二审改判可能性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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