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3月28日电(记者雷敏)中国商务部28日发布2013年第15号公告,决定自2013年3月29日起,继续对原产于印度和台湾地区的进口壬基酚实施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限为5年。
公告称,应中国大陆壬基酚产业申请,中国商务部于2012年3月28日发布该年度第7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印度和台湾地区的进口壬基酚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
经调查,中国商务部认为,如果终止原反倾销措施,原产于印度和台湾地区的进口壬基酚对中国大陆的倾销可能再度或继续发生,对中国大陆壬基酚产业造成的损害可能再度发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有关规定和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中国商务部决定自2013年3月29日起,继续对原产于印度和台湾地区的进口壬基酚实施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限为5年。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中的税则号为:29071310。
中国商务部于2007年3月28日发布该年度第11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印度和台湾地区的进口壬基酚实施最终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限为5年。
作者:雷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