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证券账户非现场开户业务,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证券账户管理规则》等有关业务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证券账户非现场开户包括见证开户、网上开户以及本公司认可的其他非现场开户方式。
见证开户是指开户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在营业场所外面见投资者,验证投资者身份并见证投资者签署开户申请表后,为投资者办理证券账户开立手续;网上开户是指开户代理机构通过数字证书验证投资者身份,并通过互联网为投资者办理证券账户开立手续。
第三条 开户代理机构应通过其公司网站为投资者办理网上开户业务,不得利用第三方网站办理网上开户业务。
第四条 开户代理机构在开展证券账户非现场开户业务前应当向本公司报备业务、技术方案及相关准备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见证人员管理等业务制度、非现场开户业务流程、技术支持及风险控制措施等内容。
第五条 开户代理机构办理证券账户非现场开户业务,应当严格落实账户实名制要求,认真审核投资者身份真实性,确保投资者资料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六条 自然人投资者通过非现场方式开户的,应当由本人亲自办理。
第七条 开户代理机构应当对证券账户非现场开户投资者进行回访并保存回访记录,回访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核实投资者是否本人开户;
(二)核实开户是否为投资者本人意愿。
开户代理机构可以先回访、回访成功后开立证券账户,也可以先开立证券账户、回访成功后方允许证券账户使用。
第八条 开户代理机构通过非现场方式为投资者开立证券账户的,可通过邮寄等方式向投资者发放证券账户卡;若经投资者同意,也可不打印纸质证券账户卡,但应当以短信、电子邮件等适当方式及时将开户结果反馈给投资者。
第九条 开户代理机构应当采集自然人投资者或机构投资者经办人头部正面照,妥善保管投资者开户申请材料以及本办法要求的记录证券账户非现场开户过程采集的影像(音)资料。影像(音)资料应清晰可辨、真实有效。
第二章 见证开户
第十条 开户代理机构应当建立见证人员管理制度,明确见证人员执业要求、岗位职责等事项,规范见证人员执业行为。
见证人员应当为与开户代理机构签订劳动合同的工作人员,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开户代理机构营销人员不得担任见证人员。
见证人员应履行核实投资者身份、确认开户为投资者真实意愿以及见证投资者签署开户申请表等职责。
第十一条 当面见证开户的,开户代理机构可以委派两名或以上工作人员为投资者办理开户手续,其中至少一名应为见证人员;视频见证开户的,开户代理机构可以委派一名或以上工作人员面见投资者,并由开户代理机构见证人员通过实时视频方式完成见证。
第十二条 开户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应当向投资者出示工作证件,并告知投资者可通过开户代理机构网站、开户代理机构客服热线核实身份,其中,担任见证人员的工作人员还应告知投资者可通过上述途径核实其见证人员身份;并可以通过中国证券业协会网站核实执业资格。
第十三条 投资者提交开户申请材料后,开户代理机构应当审核投资者与其提供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的一致性,以及投资者有效身份证明文件等开户申请材料的有效性。
开户代理机构还应当通过身份证阅读器或公安部身份证核查系统核查自然人投资者或机构投资者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的真实性。
第十四条 开户代理机构应当采集并留存能够真实反映其见证过程关键步骤的证明材料。
第三章 网上开户
第十五条 自然人投资者申请开立证券账户,可以通过网上开户方式办理。
第十六条 投资者应当使用本公司或本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颁发的数字证书作为网上开户的身份认证工具。
第十七条 开户代理机构接受投资者通过数字证书办理相关业务,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相关手续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第十八条 投资者应当使用数字证书登录开户代理机构网站,按要求提交开户申请材料。
开户代理机构应当对数字证书记载的投资者信息与投资者开户申请表填报的投资者信息进行一致性比对,审核开户申请材料后,按照相关规定为投资者办理开户手续。
第四章 其他规定
第十九条 开户代理机构采用本办法规定方式以外的其他方式开展证券账户非现场开户业务的,应获本公司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条 开户代理机构开展证券账户非现场开户业务,应当参照现场开户要求对开户申请材料进行凭证电子化管理,但暂不向本公司报送。
第二十一条 开户代理机构应当区分见证开户、网上开户等方式对非现场开立的证券账户进行标识。
向本公司报送账户标识信息的具体事项另行通知。
第二十二条 投资者开户申请表、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机构投资者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证明、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及对经办人的授权委托书、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等纸质申请材料可用数码照片、电子扫描件或其他电子文件替代。
第二十三条 数字证书应在确认投资者身份的真实性基础上发放。本公司数字证书的颁发及使用等有关事项另行规定。
第二十四条 自然人投资者及机构投资者经办人根据相关规定持居民身份证以外的身份证件作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办理业务的,不适用本办法关于开户代理机构应当通过身份证阅读器或公安部身份证核查系统核查其有效身份证明文件真实性的规定。开户代理机构应当通过适当方式核查上述有效身份证明文件的真实性。
第二十五条 开户代理机构可比照本办法非现场开户方式,为投资者办理证券账户注销手续。
第五章 自律管理
第二十六条 开户代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非现场开户风险监控机制,对重要操作进行监督检查,并建立健全内部管理责任追究机制。
第二十七条 本公司对开户代理机构开展非现场开户业务进行检查。
第二十八条 本公司对开户代理机构证券账户非现场开户业务进行自律管理。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开户代理机构,本公司按照《证券登记结算业务参与机构自律管理措施实施细则》,采取口头警示、书面警示、约见谈话、通报批评、公开谴责等措施;情节严重的,采取暂停开户代办点的开户代理业务资格,直至暂停或终止开户代理机构的开户代理业务资格;涉嫌违法违规的,移送中国证监会或司法机关处理。
根据本办法所采取的纪律处分措施,本公司将记入诚信档案。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项依照本公司《证券账户管理规则》等相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本公司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