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海惠裕纯债分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之惠裕B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_证券要闻_顶尖财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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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海惠裕纯债分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之惠裕B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加入日期:2013-3-25 3:40:45

  基金管理人: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登记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时间:2013年3月28日

  公告日期:2013年3月25日

  一、重要声明与提示

  中海惠裕纯债分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之惠裕B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上市交易公告书的内容与格式〉》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的规定编制,本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基金托管人保证本公告书中基金财务会计资料等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本基金上市交易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基金的任何保证。

  本公告书第七节“基金财务状况”未经审计。

  凡本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详细查阅本基金管理人2012年11月24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zhfund.com)的《中海惠裕纯债分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和《中海惠裕纯债分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等相关法律文件。

  二、基金概览

  1、基金名称:中海惠裕纯债分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中海惠裕分级债券发起式;场内简称:中海惠裕;基金代码:163907

  (1)中海惠裕纯债分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之惠裕A份额,基金简称:中海惠裕分级债券发起式A;场内简称:惠裕A;基金代码:163908

  (2)中海惠裕纯债分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之惠裕B份额,基金简称:中海惠裕分级债券发起式B;场内简称:惠裕B;基金代码:150114

  2、基金类型:债券型

  3、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惠裕A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6个月开放一次,惠裕B封闭运作并上市交易。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4、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内的基金份额分级: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划分为惠裕A、惠裕B两级份额,两者的份额配比原则上不超过7:3。惠裕A和惠裕B的收益计算与运作方式不同,其中,惠裕A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获取约定收益,并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6个月开放一次;惠裕B封闭运作,封闭期为3年,并上市交易。本基金在扣除惠裕A的应计收益后的全部剩余收益归惠裕B享有,亏损以惠裕B的资产净值为限由惠裕B承担。

  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本基金将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本基金将不再进行基金份额分级。

  5、基金存续期限:不定期

  6、基金份额总额:1,730,836,201.13份,其中,惠裕A为1,211,630,571.25份,惠裕B为519,205,629.88份(截至2013年3月21日)

  7、惠裕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1.004元(中海惠裕纯债分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净值为1.008元,惠裕A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为1.009元,数据截至2013年3月21日)

  8、本次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场内简称:惠裕B

  9、惠裕B本次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总额:110,032,910.00份(截至2013年3月21日)

  10、惠裕B的交易代码:150114

  11、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12、上市交易日期:2013年3月28日

  13、基金管理人: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4、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5、本次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16、本公司基金从业人员持有基金份额的总量及占该只基金总份额的比例

  
项目持有份额总数(份)占基金总份额比例
本公司基金从业人员持有惠裕A份额284,084.440.02%
本公司基金从业人员持有惠裕B份额1,681,555.830.32%

  17、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基金投资和研究部门负责人持有该只基金份额总量的数量区间

  
项目持有份额总数的数量区间
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基金投资和研究部门负责人持有惠裕A份额0份
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基金投资和研究部门负责人持有惠裕B份额50至100(含)万份

  18、该只基金的基金经理持有该只基金份额总量的数量区间

  
项目持有份额总数的数量区间
本基金的基金经理持有惠裕A份额0份
本基金的基金经理持有惠裕B份额50至100(含)万份

  三、惠裕B的募集与上市交易

  (一)惠裕B上市前基金募集情况

  1、基金募集申请的核准机构和核准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2】1448号

  2、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

  3、基金合同期限:不定期

  4、惠裕B发售日期:2012年11月28日至2012年12月13日

  5、惠裕B发售价格:1.00元人民币

  6、惠裕B发售方式:场内和场外

  7、惠裕B发售机构:

  (1)场外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代销机构: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厦门证券有限公司、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齐鲁证券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2)场内销售机构

  具有基金代销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具体名单可在深交所网站查询)。下列会员单位已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

  爱建证券、安信证券、渤海证券、财达证券、财富证券、财通证券、长城证券、长江证券、大通证券、大同证券、德邦证券、第一创业、东北证券、东方证券、东海证券、东莞证券、东吴证券、东兴证券、高华证券、方正证券光大证券广发证券、广州证券、国都证券、国海证券国金证券、国开证券、国联证券、国盛证券、国泰君安、国信证券、国元证券海通证券、恒泰长财、恒泰证券、红塔证券、宏源证券、华安证券、华宝证券、华创证券、华福证券、华林证券、华龙证券、华融证券、华泰联合、华泰证券、华西证券、华鑫证券、江海证券、金元证券、联讯证券、民生证券、民族证券、南京证券、平安证券、齐鲁证券、日信证券、瑞银证券、山西证券、上海证券、申银万国、世纪证券、首创证券、天风证券、天源证券、万和证券、万联证券、西部证券、西藏同信、西南证券、厦门证券、湘财证券、新时代证券、信达证券、兴业证券、银河证券、银泰证券、英大证券、招商证券、浙商证券、中航证券、中金公司、中山证券、中投证券、中天证券、中信建投、中信浙江、中信万通、中信证券、中银证券、中邮证券、中原证券(排名不分先后)。

  8、验资机构名称:江苏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9、募集资金总额和入账情况

  本次募集的净认购金额为1,730,345,790.27元人民币,其中惠裕A募集期净认购金额为1,211,242,052.49元人民币,其中惠裕B募集期净认购金额为519,103,737.78元人民币,认购款项在基金验资确认日之前产生的银行利息共计490,410.86元人民币,其中惠裕A为388,518.76元人民币,惠裕B为101,892.10元人民币,已于2012年12月28日全额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立的基金托管专户。

  10、基金备案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中海惠裕纯债分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中海惠裕纯债分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有关约定,本基金募集结果符合备案条件,本基金管理人已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于2013年1月7日获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本基金合同自该日起正式生效。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11、基金合同生效日:2013年1月7日

  12、基金合同生效日的基金份额总额:1,730,836,201.13份,其中,惠裕A为1,211,630,571.25份,惠裕B为519,205,629.88份。

  (二)惠裕B上市交易的主要内容

  1、基金上市交易的核准机构和核准文号:深圳证券交易所深证上【2013】97号

  2、上市交易日期:2013年3月28日

  3、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证券营业部均可参与基金交易

  4、基金场内简称:惠裕B

  5、交易代码:150114

  6、本次上市交易份额:110,032,910.00份(截至2013年3月21日)

  7、基金资产净值及份额参考净值的披露:开放式基金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对基金资产净值进行的估值。基金管理人每日对基金资产估值。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将经过基金托管人复核的惠裕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传给深交所,深交所于次日通过行情系统揭示。

  8、未上市交易份额的流通规定:未上市交易的份额托管在场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跨系统转托管至深圳证券交易所场内后即可上市流通,惠裕B将于2013年3月28日开通跨市场转托管业务。

  四、持有人户数、持有人结构及前十名持有人

  截至2013年3月21日的惠裕B场内基金份额持有情况:

  1、场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户数:324户

  2、惠裕B总份额:519,205,629.88份,其中场内份额110,032,910.00份,平均每户持有的场内基金份额:339,607.75份

  3、场内机构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及占场内基金总份额比例:机构持有 68,350,633.00份,占62.1184%

  4、场内个人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及占场内基金总份额比例:个人持有 41,682,277.00份,占37.8816%

  5、场内基金前十名持有人情况:

  
序号基金份额持有人名称持有基金份额(份)占场内总份额比例
1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000,972.0018.18%
2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000,960.0018.18%
3光大永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15,000,874.0013.63%
4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8,000,388.007.27%
5王荣3,400,165.003.09%
6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997,144.002.72%
7张能2,200,339.002.00%
8无锡五洲国际装饰城有限公司2,000,272.001.82%
9史旭平1,000,087.000.91%
10张磊996,048.000.91%
合计75,597,249.0068.70%

  注: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占场内总份额比例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有尾差。

  五、基金主要当事人简介

  (一)基金管理人

  1、名称: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法定代表人:黄鹏

  3、总经理:黄鹏

  4、注册资本:人民币壹亿肆仟陆佰陆拾陆万陆仟柒佰元

  5、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68号2905-2908室及30层

  6、设立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4]24号

  7、工商登记注册的法人营业执照文号:310000000086780(市局)

  8、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9、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10、股东及其出资比例:中海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出资6100万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41.591%;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资4900万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33.409%;法国爱德蒙得洛希尔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出资3666.67万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25.000%。

  11、内部组织结构及职能:

  公司设有四大中心,三个部门,一个分支机构:投研中心、营销中心、财富管理中心、营运中心、风险管理部、监察稽核部、综合管理部及北京分公司。随着业务发展的需要,公司将对业务部门进行适当调整。

  投研中心下设投资、研究、金融工程三个小组,负责权益类及固定收益类证券的投资,宏观、策略、权益类及固定收益类证券的研究,量化投资及金融工程研究。

  营销中心下设宣传策划、渠道业务、机构业务、产品开发、客户服务五个小组,负责市场推广、品牌宣传策划,渠道销售业务,机构销售业务,产品研究及开发,电子商务及客户售前、售后服务。

  财富管理中心负责特定客户的资产管理。

  营运中心下设交易部、信息技术部、基金事务部,负责交易指令的执行,信息系统的开发及维护,基金登记注册、直销服务、会计核算、资金清算。

  风险管理部负责公司各项业务事前、事中风险的控制。

  监察稽核部负责公司各项业务事后的监督、稽核及整改措施的落实。

  综合管理部下设财务部、人力资源部、行政管理部,负责公司日常财务事务,人力资源管理事务和行政保障事务。

  北京分公司负责与监管部门、驻京托管及代销机构总部的联络,配合公司营销计划的实施。

  12、人员情况:

  截至2013年3月21日,本公司共有员工125人,获得基金从业资格的有118人。基金管理人无任何受处罚记录。

  13、信息披露负责人及咨询电话:王莉,021-38429808

  14、基金管理业务情况简介:

  截至2013年3月21日,本公司旗下共管理15只基金,分别为中海优质成长证券投资基金、中海分红增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海能源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海稳健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海蓝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海量化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中海上证5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中海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中海环保新能源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海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海消费主题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中海上证38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中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海惠裕纯债分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及中海可转换债券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15、本基金基金经理:

  
姓名职务任本基金的基金经理期限证券从业年限说明
任职日期离任日期
江小震固定收益小组负责人、中海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中海惠裕纯债分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3年1月7日-14年复旦大学金融学专业硕士。历任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经理、中维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部门经理、天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恒康天安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部经理、太平洋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高级经理。2009年11月进入本公司工作,现任固定收益小组负责人。2010年7月至2012年10月任中海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1年3月至今任中海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3年1月至今任中海惠裕纯债分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陆成来投资副总监、中海惠裕纯债分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3年1月12日-10年上海财经大学统计学专业博士。历任安徽省巢湖市钓鱼初级中学教师,安徽省淮北市朔里矿中学教师,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所策略部经理、资深研究员、固定收益部投资经理、董事副总经理、证券资产管理分公司客户资产管理部副总监兼投资主办。2012年9月进入本公司工作,现任投资副总监。2013年1月至今任中海惠裕纯债分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二)基金托管人

  1、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傅育宁

  注册资本:215.77亿元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专门基金托管部负责人:吴晓辉

  信息披露负责人及联系电话:张燕,0755—83199084

  2、主要人员情况

  傅育宁先生,招商银行董事长和非执行董事,英国布鲁诺尔大学博士学位。1999年3月开始担任本公司董事。2010年8月起任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兼任招商局国际有限公司(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公司)主席,利和经销集团有限公司(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公司)及信和置业有限公司(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香港港口发展局董事,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成员等;中国南山开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招商局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长,及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长,及新加坡上市公司嘉德置地有限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

  马蔚华先生,招商银行执行董事、行长兼首席执行官,1999年1月加入本公司。经济学博士学位,高级经济师。第十一届全国政协委员。1999年1月起任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长兼首席执行官。分别自1999年9月、2003年9月、2007年11月及2008年10月起兼任招银国际金融有限公司董事长、招商信诺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董事长及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及永隆银行有限公司董事长,并自2002年7月起担任招商局集团公司董事。同时担任中国国际商会副主席、中国企业家协会执行副会长、中国金融学会常务理事、中国红十字会第八届理事会常务理事、深圳市综研软科学发展基金会理事长和北京大学、清华大学等多所高校兼职教授等职。

  唐志宏先生,招商银行副行长,吉林大学本科毕业,高级经济师。1995年5月加入本公司,历任沈阳分行副行长,深圳管理部副主任,兰州?a 中行谐ぃ虾7中行谐ぃ钲诠芾聿恐魅危苄行谐ぶ恚?06年4月起担任本公司副行长。同时担任招商信诺人寿保险公司及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吴晓辉先生,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硕士研究生,高级经济师。1993年10月进入招商银行工作;历任招商银行总行计划资金部副总经理,总行资金交易部总经理,招银国际金融有限公司总裁;招商银行济南分行党委书记、行长,2011年7月起担任招商银行总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至2013年2月28日,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托管了招商安泰系列证券投资基金(含招商安泰股票型投资基金、招商安泰平衡型证券投资基金和招商安泰债券投资基金),招商现金增值证券投资基金、华夏经典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久泰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中信现金优势货币市场基金、光大保德信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华泰柏瑞金字塔稳本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海富通强化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光大保德信新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国天合稳健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上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德盛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富成长趋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光大保德信优势配置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益民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德盛红利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上证中央企业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投摩根行业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银蓝筹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南方策略优化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兴全合润分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邮核心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长盛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中银价值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基金、中银稳健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银河创新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嘉实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宝兴业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建信双利策略主题分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鹏华新兴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博时裕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上证国有企业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华安可转换债券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银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国低碳环保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中银中小盘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成长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兴全轻资产投资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易方达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银沪深 300 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中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嘉实增强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14天理财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鹏华中小企业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诺安双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中银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南方安心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银理财7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海惠裕纯债分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建信双月安心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银理财30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新经济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中银稳健添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博时亚洲票息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共59只开放式基金及其它托管资产,托管资产为11395.00亿元人民币。

  (三)基金验资机构

  名称:江苏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住所:无锡市新区开发区旺庄路生活区

  办公地址:无锡市梁溪路28号

  法定代表人:张彩斌

  联系电话:0510-85888988 85887801

  传真:0510-85885275

  联系人:华可天

  经办注册会计师:夏正曙、华可天

  六、基金合同摘要

  基金合同摘要请参见附件。

  七、基金财务状况(未经审计)

  (一)基金募集期间费用

  深圳证券交易所在中海惠裕纯债分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募集期间未收取任何费用,其他各基金销售机构根据招募说明书设定的费率或佣金比率收取认购费。

  (二)基金上市前重要财务事项

  本基金募集结束后至上市交易公告书公告前无重要财务事项发生。

  (三)基金资产负债表

  截至2013年3月21日,本基金资产负债表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资产本期末2013年3月21日
资产:
银行存款63,915,979.35
结算备付金11,530,650.17
存出保证金203,324.37
交易性金融资产2,114,012,242.27
其中:股票投资-
基金投资-
债券投资2,114,012,242.27
资产支持证券投资-
衍生金融资产-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应收证券清算款2,962,925.77
应收利息39,071,920.18
应收股利-
应收申购款-
递延所得税资产-
其他资产-
资产总计2,231,697,042.11
负债和所有者权益
负债:
短期借款-
交易性金融负债-
衍生金融负债-
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485,999,345.90
应付证券清算款2,949.44
应付赎回款-
应付管理人报酬702,506.19
应付托管费200,716.04
应付销售服务费245,844.77
应付交易费用131,608.45
应交税费-
应付利息273,685.42
应付利润-
递延所得税负债-
其他负债90,695.88
负债合计487,647,352.09
所有者权益:
实收基金1,730,836,201.13
未分配利润13,213,488.89
所有者权益合计1,744,049,690.02
负债和所有者权益总计2,231,697,042.11

  注:报告截至日2013年3月21日,中海惠裕纯债分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净值1.008元,基金份额总额1,730,836,201.13份;惠裕A份额参考净值1.009元,基金份额总额1,211,630,571.25份;惠裕B份额参考净值1.004元,基金份额总额519,205,629.88份。

  八、基金投资组合

  截至2013年3月21日,中海惠裕纯债分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组合如下:

  (一)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项目金额(元)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权益投资--
其中:股票--
2固定收益投资2,114,012,242.2794.73
其中:债券2,114,012,242.2794.73
资产支持证券--
3金融衍生品投资--
4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5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75,446,629.523.38
6其他资产42,238,170.321.89
7合计2,231,697,042.11100.00

  (二)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三)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四)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债券品种公允价值(元)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国家债券--
2央行票据--
3金融债券89,955,000.005.16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89,955,000.005.16
4企业债券1,770,443,242.27101.51
5企业短期融资券30,099,000.001.73
6中期票据223,515,000.0012.82
7可转债--
8其他--
9合计2,114,012,242.27121.21

  (五)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号债券代码债券名称数量(张)公允价值(元)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138004813三门债900,00090,999,000.005.22
213020113国开01900,00089,955,000.005.16
312297209绵投控611,37062,420,877.003.58
4138000813安顺国资债600,00061,134,000.003.51
5138003013绍兴城改债600,00060,834,000.003.49

  (六)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七)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八)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没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本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况。

  2、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在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之外的股票。

  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名称金额(元)
1存出保证金203,324.37
2应收证券清算款2,962,925.77
3应收股利-
4应收利息39,071,920.18
5应收申购款-
6其他应收款-
7待摊费用-
8其他-
9合计42,238,170.32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本基金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九、重大事项揭示

  中海惠裕纯债分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已于2013年1月7日正式生效,基金管理人已于2013年1月8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证券时报》刊登《中海惠裕纯债分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本基金自合同生效至本公告书公告前未发生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有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十、基金管理人承诺

  本基金管理人就本基金上市交易之后履行管理人职责做出如下承诺:

  (一)严格遵守《基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二)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地披露定期报告等有关信息披露文件,披露所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并接受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监督管理。

  (三)在知悉可能对基金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引起较大波动的任何公共传播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后,将及时予以公开澄清。

  十一、基金托管人承诺

  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上市交易后履行托管人职责做出如下承诺:

  (一)严格遵守《基金法》及其他证券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二)根据《基金法》及其他证券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对基金的投资范围、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等行为进行监督和核查。

  (三)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行为违反《基金法》及其他证券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将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在限期内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四)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将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二、备查文件目录

  (一)中国证监会核准中海惠裕纯债分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中海惠裕纯债分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中海惠裕纯债分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中海惠裕纯债分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五)法律意见书;

  (六)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七)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八)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存放地点: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查阅方式:基金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或通过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zhfund.com)查阅。

  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一三年三月二十五日

  附件:基金合同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为: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为: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6、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管理人的代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7、发起资金提供方持有认购的基金份额不少于3年;

  8、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为:

  1、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运用基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获得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3、发售基金份额;

  4、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决定和调整基金的除调高托管费率和管理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6、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7、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8、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9、自行担任或选择、更换注册登记机构,获取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对注册登记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0、选择、更换代销机构,并依据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其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1、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2、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3、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四)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义务为: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16、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27、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五)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为:

  1、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2、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3、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保管基金资产;

  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5、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违反本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资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

  6、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按规定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8、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六)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义务为: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9、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0、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11、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2、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3、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6、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18、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19、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2、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审议事项应分别由惠裕A、惠裕B基金份额持有人独立进行表决。惠裕A、惠裕B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份基金份额在其份额类别内拥有平等的投票权;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本基金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自动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持有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提议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但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时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除外);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1)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类似表述均指“单独或合计持有惠裕A和惠裕B各自基金份额分别合计不少于该级基金总份额的10%(含10%)”,下同。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或收费方式、调低赎回费率;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指定媒体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代理人身份证明、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到会者出具的相关文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注册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50%)或类似表述均指“有效的惠裕A和惠裕B各自的基金份额分别合计不少于在权益登记日该级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下同。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或/和基金管理人(分别或共同称为“监督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3)召集人在监督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经通知拒不到场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4)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和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以上;

  (5)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注册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6)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为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由所涉及的内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就召开事由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3)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6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提案进行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30日及时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30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注意事项,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召集人授权代表主持。基金管理人为召集人的,其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50%以上(含50%)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量、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第2个工作日在公证机关及监督人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的决议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 50%)或类似表述均指“出席大会的惠裕A和惠裕B各自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该级基金份额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下同。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但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时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除外)、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4、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含2/3)或类似表述均指“参加大会的惠裕A和惠裕B各自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该级基金份额表决权的2/3以上(含2/3)”,下同。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但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未出席,则大会主持人可自行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可以对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大会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大会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大会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票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则大会召集人可自行授权3名监票人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一)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内,本基金不进行收益分配;

  (2)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6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3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场外基金份额的收益分配方式分为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息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场内基金份额的收益分配方式只能为现金分红,投资人不能选择其他的分红方式,具体权益分配程序等有关事项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和注册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收益分配基准日以及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等内容。

  (三)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在收益分配方案公布后,基金管理人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就支付的现金红利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金的划付。

  (四)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本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人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将投资人的现金红利按除息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上市初费和上市月费;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7%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7%÷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对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对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销售服务费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惠裕A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35%,惠裕B不收取销售服务费。

  惠裕A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惠裕A基金资产净值的0.35%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35%÷当年天数

  H为惠裕A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惠裕A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对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支付给基金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自动转换为 “中海惠裕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后,不再收取销售服务费。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0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律师费、会计师费和信息披露费用等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 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降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此项调整不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2个工作日前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五)基金税收

  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以及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并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基金的投资相关内容将保持不变。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发生变化的,本基金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投资的相关内容可随之改变并及时公告。

  (一)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中的公司债部分、中小企业私募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地方政府债、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等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以及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直接从二级市场买入股票、权证、可转债等,也不参与一级市场的新股、可转债申购或增发新股。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其中投资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20%,现金或到期日在1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二)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3)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11)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公募基金投资于一家企业发行的单期中期票据合计不超过该期证券的10%;

  (1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本基金持有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惠裕B的剩余封闭运作期;

  (13)本基金投资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监管部门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一)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二)基金资产净值的公告方式

  1、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惠裕A的首次开放日或者惠裕B上市交易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以及惠裕A和惠裕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在惠裕A 的首次开放或者惠裕B 上市交易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交易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基金份额净值及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惠裕A 和惠裕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以及各自的基金份额累计参考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以及惠裕A和惠裕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及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惠裕A和惠裕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以及各自的基金份额累计参考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2、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

  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七、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之日起在指定媒体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本基金合同生效满三年之日,基金资产规模低于2亿元的;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若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本基金发生基金财产清算的情形,则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将优先满足惠裕A的本金及应计收益分配,剩余部分(如有)由惠裕B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若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发生基金财产清算的情形,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八、争议解决方式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基金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深圳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本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人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办公场所查阅,但其效力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编辑: 来源:《证券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