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网站发布消息,《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已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3年2月17日第28次主席办公会议、中国人民银行2013年2月26日第2次行长办公会议、国家外汇管理局2013年2月21日第2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19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为进一步扩大资本市场开放,支持香港国际金融中心地位,促进香港离岸人民币市场发展,中国证监会与人民银行、外汇局等有关部门进行了密切协商,决定修改RQFII相关法规,扩大RQFII试点,《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修改主要内容包括:
一、扩大试点机构类型 为确保RQFII试点顺利推出,试点初期参与机构仅限于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的香港子公司 中资银行、保险公司等中资机构在港分支机构及香港本地金融机构均有参与RQFII业务的较强意愿 此次修改RQFII法规后,境内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香港子公司或注册地及主要经营地在香港地区的金融机构将可以参与试点
二、放宽投资范围限制 RQFII试点初期只能发行债券类产品或A股ETF产品,虽然有利于控制风险,但难以满足投资者的差异化需求 修改后的法规放宽了对RQFII的资产配置限制,允许机构根据市场情况自主决定产品类型
此外,《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明确了RQFII投资范围和持股比例等相关要求,简化了申请文件,便利试点机构的投资运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