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紫光古汉造假行为涉刑事责任 虚增利润只罚50万

加入日期:2013-3-16 17:31:54

紫光古汉2005年至2008年虚增利润累计约5000万元,情节极其恶劣,已涉嫌刑事责任。”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厉健告诉《大众证券报》记者,证监会的警告、50万元处罚根本不足以惩戒其违法行为。然而,紫光古汉(000590)对外发布的受罚公告却意外出现了多处错误,此种不负责的行为,让公司多年不合格的信披工作又蒙上了一层阴影。

“错上加错” 怨声载道

“3月8日收到的处罚通知书,为什么当天不公告?如果当天来不及公告,3月11日一大早为什么不申请紧急停牌,公告之后再复牌?”有投资者直接“炮轰”公司信披不合格。

对此,公司给予了这样的解释,由于是2013年3月8日(周五)下午很晚收到处罚通知书,还需要撰写文稿和审批流程等,所以于2013年3月11日(周一)提交深交所,通过审批流程,于2013年3月12日公告。

不过,紫光古汉这份“行政处罚公告”却意外出现了多处错误。在此情况下,公司取消了3月12日的公告,并重新替换了一份更正公告。对此错误,公司仅解释是员工笔误。

“一个简简单单的公告,公司怎么能发生几处错误?”“看来今年的信披又要不合格了”“公司每年信披都不合格,一个简单的公告也会在几个地方出错。虽然是小事情,但可以看出工作态度,我们强烈要求公司给一个说法。 ”……投资者在深交所互动易平台上“炸开了锅”。

与绿大地处罚对比

需要提及的是,在消息公布后的四个交易日里,公司股价累计下跌15.33%。资料显示,2009年8月28日,紫光古汉公告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湖南证监局立案调查。

直到今年3月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才下达到公司。证监会认定,紫光古汉存在两大违法事实:其一,2005年至2008年年度报告会计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这四年当中,公司虚增利润约5000万元;其二,公司未如实披露《合资协议之补充协议》签订并实际执行相关情况。

面对公司恶劣的造假行为,证监会处罚决定:责令紫光古汉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对郭元林、刘箭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5万元罚款;对李筱竑、兰学军、刘炳成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万元罚款;对曾巍巍、朱开悉给予警告。

一市场人士分析,“绿大地的处罚起初也比较低,但经过几番投诉,处罚力度明显加大。50万元的处罚,对紫光古汉的警示作用效果明显不够。相比之下,绿大地仅是保荐人的处罚额度便达到千万元。”同样是今年3月,证监会依法拟对作为绿大地保荐机构的联合证券罚没2400万元。

造假前后股价两重天

紫光古汉因信息披露违法被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其行为已构成证券虚假陈述,应向遭受侵权的股民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厉健律师表示。根据《证券法》及虚假陈述司法解释,紫光古汉虚假陈述实施日为2005年12月;虚假陈述揭露日为2009年8月28日。

紫光古汉财务造假长达四年。2007年3月2日,公司收盘价仅5.2元/股,此后股价开始上扬;2007年4月28日,公司披露2006年报后,股价连续5个交易日涨停,2007年6月12日股价最高达到15.61元/股。而2009年8月28日,湖南监管局立案之日,公司收盘价为8.28元/股,股民损失惨重。

厉律师告诉记者,符合索赔条件的投资者为:2005年12月至2009年8月27日间曾买卖过、并在2009年8月28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紫光古汉股票,且存在亏损或推定亏损的投资者,可对紫光古汉提起民事赔偿诉讼,通过法律途径挽回包括投资差额损失、佣金、税金及利息在内的损失,本案应由长沙中院管辖。

记者 张曌

编辑: 来源:大众证券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