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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学葵欺诈上市重审获刑10年

加入日期:2013-2-8 9:08:21

  早报讯 云南绿大地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ST大地,原名绿大地,002200)欺诈上市案,昨日再次作出一审宣判。包括绿大地原董事长何学葵等5名被告,获刑均有加重。

  新华社昨日报道称,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7日对绿大地欺诈发行股票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定云南绿大地 公司犯欺诈发行股票罪、伪造金融票证罪、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罪,判处罚金1040万元;绿大地原董事长何学葵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

  此外,绿大地原财务总监蒋凯西因犯欺诈发行股票罪、伪造金融票证罪、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30万元;原财务顾问庞明星犯欺诈发行股票罪、伪造金融票证罪、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30万元;原出纳主管赵海丽决定执行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30万元;原大客户中心负责人赵海艳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年3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

  绿大地于2011年8月17日因涉嫌欺诈发行罪、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收到昆明市检察机关起诉书,并于2011年9月6日在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2011年12月2日,绿大地收到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公司因欺诈发行股票罪被判处罚金400万元,公司董事长何学葵因欺诈发行股票罪被判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蒋凯西犯欺诈发行股票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庞明星、赵海丽、赵海艳犯欺诈发行股票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

  但2012年1月31日,绿大地收到昆明市人民检察院的《刑事抗诉书》,昆明市人民检察院认为,原审法院对欺诈发行股票罪部分量刑偏轻,应当认定被告单位及各被告人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原审审级违法。

  2012年3月15日,该案在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二法庭再次公开审理,但在当日12时由审判长宣布审理休庭。3月29日,绿大地收到《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官渡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发回原审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4月16日,该公司收到了昆明市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称经过多重移交,仍由昆明检察院审查起诉。2012年5月3日,绿大地公告明确该案将由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主审。

  新华社昨日报道称,经法院审理查明:2004年至2007年6月,何学葵、蒋凯西、庞明星共同策划让云南绿大地公司发行股票并上市,赵海丽、赵海艳登记注册了一批由云南绿大地公司实际控制或者掌握银行账户的关联公司,并利用相关银行账户操控资金流转,采用伪造合同、发票、工商登记资料等手段,少付多列,将款项支付给其控制的公司,虚构交易业务、虚增资产7000余万元、虚增收入2.9亿元。云南绿大地公司招股说明书中包含了上述虚假内容。2007年12月21日被告单位云南绿大地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首次发行股票并上市,非法募集资金达3.4629亿元。

  2005年至2009年期间,云南绿大地公司为达到虚增销售收入和规避现金交易、客户过于集中的目的,在何学葵、蒋凯西、庞明星安排下,由赵海丽利用银行空白进账单,填写虚假资金支付信息后,私刻银行印章加盖于单据上,伪造了各类银行票证共计74张。

  云南绿大地公司上市后,依法负有向股东和社会公众如实披露真实信息的义务,但该公司经何学葵、蒋凯西、庞明星共同策划,赵海丽、赵海艳具体实施,采用伪造合同、伪造收款发票等手段虚增公司资产和收入,多次将上述虚增的资产和收入发布在云南绿大地公司的半年报告及年度报告中。2010年3月中国证监会立案对此调查期间,绿大地公司为掩盖公司财务造假的事实,在何学葵的指示下,赵海丽将依法应当保存的66份会计凭证替换并销毁。

  昨日,*ST大地报收12.53元/股,涨3.64%。

编辑: 来源:东方早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