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发红包 证监会形成证券法修改方向_证券要闻_顶尖财经网
  您的位置:首页 >> 证券要闻 >> 文章正文

连发红包 证监会形成证券法修改方向

加入日期:2013-2-19 7:58:44

此信息共有2页   [第1页]  [第2页]  

  证监会发布机构开展公募投资基金管理暂行规定
  2月18日,中国证监会公布了《资产管理机构开展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暂行规定》(以下称《暂行规定》).
  《暂行规定》的发布是落实《证券投资基金法》的修订精神,建立开放、包容、多元的财富管理行业的重要举措,为基金管理公司以外的其他机构开展公募基金管理业务开辟了渠道,有利于壮大机构投资者队伍,促进资本市场的长期稳定健康发展。
  《暂行规定》充分吸收了社会各界的意见,适当降低了证券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私募证券基金管理机构三类机构直接开展公募基金管理业务的门槛,增加了符合条件的股权投资管理机构、创业投资管理机构等其他资产管理机构也可以申请开展基金管理业务的规定。《暂行规定》还明确了资产管理机构开展基金管理业务应当隔离和可以共享的业务环节,对申请材料清单进行了列示,便于资产管理机构提交申请。
  《暂行规定》共十八条,主要规定了申请开展基金管理业务的资产管理机构应当具备的条件。在业务运营方面,上述机构开展基金管理业务应当统一适用《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配套法规的有关规定,《暂行规定》主要从业务独立、风险隔离、公平交易、利益冲突防范等方面提出了要求,并对监督管理和处罚方面进行了规定。
  《暂行规定》发布后,符合条件的资产管理机构可以开始进行信息系统、制度流程、人员方面的准备,于6月1日《证券投资基金法》实施后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申请。上述资产管理机构可以凭借其多年的资产管理业务经验及品牌影响,吸引更多资金进入资本市场进行投资,为基金持有人提供更好的理财服务。
  资产管理机构开展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了规范符合条件的资产管理机构开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业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促进基金行业和资本市场持续健康发展,根据《证券法》、《保险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资产管理机构是指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证券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以及专门从事非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的资产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私募证券基金管理机构).
  第三条资产管理机构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申请开展基金管理业务,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其业务资格。
  第四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资产管理机构从事基金管理业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对资产管理机构从事基金管理业务活动实行自律管理。
  第五条申请开展基金管理业务的资产管理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3年以上证券资产管理经验,最近3年管理的证券类产品业绩良好;
  (二)公司治理完善,内部控制健全,风险管理有效;
  (三)最近3年经营状况良好,财务稳健;
  (四)诚信合规,最近3年在监管部门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正在被监管部门调查,或者正处于整改期间;
  (五)为基金业协会会员;
  (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证券公司申请开展基金管理业务,除符合第五条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资产管理总规模不低于200亿元或者集合资产管理业务规模不低于20亿元;
  (二)最近12个月各项风险控制指标持续符合规定标准。
  第七条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申请开展基金管理业务,除符合第五条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管理资产规模不低于200亿元;
  (二)最近1个季度末净资产不低于5亿元。
  第八条私募证券基金管理机构申请开展基金管理业务,除符合第五条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实缴资本或者实际缴付出资不低于1000万元;
  (二)最近3年证券资产管理规模年均不低于20亿元。
  第九条资产管理机构申请开展基金管理业务,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申请材料,中国证监会依法对资产管理机构的申请进行审核。取得基金管理业务资格的,向其核发《基金管理资格证书》。
  第十条资产管理机构开展基金管理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恪守诚信,审慎勤勉,忠实尽责,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第十一条资产管理机构开展基金管理业务,应当设立专门的基金业务部门,建立独立的基金投资决策流程及相关防火墙制度,有效防范利益输送和利益冲突。
  资产管理机构开展基金管理业务,应当有符合要求的信息系统和安全防范设施或者有完善的信息系统、业务外包方案。资产管理机构可以为开展基金管理业务提供研究、风险控制、监察稽核、人力资源管理、信息技术和运营服务等方面的支持。
  第十二条资产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公平交易和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完善公平交易和异常交易监控机制,公平对待管理的不同资产,防范内幕交易。
  第十三条资产管理机构开展基金管理业务,应当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投资、研究业务并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专业人员不少于10人。
  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履行诚实守信、谨慎勤勉的义务,不得从事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活动。
  第十四条中国证监会依照法律法规对资产管理机构开展基金管理业务情况进行非现场检查和现场检查。
  第十五条资产管理机构开展基金管理业务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中国证监会依法对资产管理机构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采取行政监管措施。依法应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证券公司通过其控股的资产管理子公司开展基金管理业务的,比照本规定执行。
  股权投资管理机构、创业投资管理机构等其他资产管理机构符合本规定第五条、第八条规定条件,申请开展基金管理业务的,比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资产管理机构开展基金管理业务,本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证券投资基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第十八条本规定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
  附件:资产管理机构申请基金管理业务申请材料清单
  一、对提交申请材料真实、准确、完整、合规的承诺函;
  二、申请报告,内容至少包括资产管理机构的基本情况、开展基金管理业务的目的、符合开展基金管理业务资格条件的说明等;
  三、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至少包括资产管理机构开展基金管理业务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现有资产管理业务开展情况说明、具备的优势条件、基金管理业务发展规划等;
  四、资产管理机构按照自身决策程序,同意开展基金管理业务的决议或者决定;
  五、资产管理机构开展基金管理业务的组织架构,开展基金管理业务与机构现有资产管理业务的业务隔离、业务共享机制安排、防范利益冲突的机制安排;
  六、资产管理机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有关情况,直接开展基金管理业务与参股基金管理公司的同业竞争问题考虑、业务协同及总体战略发展安排;
  七、符合开展基金管理业务条件的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法人资格及业务资格证明文件、最近3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托管机构或者其他机构出具的资产管理规模证明等文件;
  八、基金管理业务主要负责人及合规负责人的任职申请材料(参照证券投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材料提供);
  九、基金管理业务主要管理制度,至少包括投资管理制度、风险控制制度、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紧急情况处理制度等以及信息系统、业务外包等协议;
  十、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文件。(.证.监.会.网.站)

 

  证监会:允许券商等三类机构开展基金业务
  证券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私募证券基金管理机构等三类机构直接开展公募基金管理业务门槛适当降低
  2月18日,中国证监会公布了《资产管理机构开展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暂行规定》(以下称《暂行规定》),并自今年6月1日起施行。与此前公布的征求意见稿相比,暂行规定适当降低了证券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私募证券基金管理机构三类机构直接开展公募基金管理业务的门槛,增加了符合条件的股权投资管理机构、创业投资管理机构等其他资产管理机构也可以申请开展基金管理业务的规定。
  根据暂行规定,申请开展基金管理业务的资产管理机构,必须为基金业协会会员。同时,还应当具有3年以上证券资产管理经验,最近3年管理的证券类产品业绩良好;公司治理完善,内部控制健全,风险管理有效;最近3年经营状况良好,财务稳健;诚信合规,最近3年在监管部门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正在被监管部门调查,或者正处于整改期间。
  暂行规定同时明确,证券公司申请开展基金管理业务,应当符合的条件还包括资产管理总规模不低于200亿元或者集合资产管理业务规模不低于20亿元;最近12个月各项风险控制指标持续符合规定标准。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申请开展基金管理业务,应当符合的条件还包括管理资产规模不低于200亿元;最近1个季度末净资产不低于5亿元。
  私募证券基金管理机构申请开展基金管理业务,还需满足两方面条件:实缴资本或者实际缴付出资不低于1000万元;最近3年证券资产管理规模年均不低于20亿元。
  同时,暂行规定明确:资产管理机构开展基金管理业务,应当设立专门的基金业务部门,建立独立的基金投资决策流程及相关防火墙制度,有效防范利益输送和利益冲突。
  资产管理机构开展基金管理业务,应当有符合要求的信息系统和安全防范设施或者有完善的信息系统、业务外包方案。资产管理机构可以为开展基金管理业务提供研究、风险控制、监察稽核、人力资源管理、信息技术和运营服务等方面的支持。
  资产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公平交易和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完善公平交易和异常交易监控机制,公平对待管理的不同资产,防范内幕交易。资产管理机构开展基金管理业务,应当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投资、研究业务并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专业人员不少于10人。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履行诚实守信、谨慎勤勉的义务,不得从事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活动。(www.ccstock.cn)

 

  险资公募私募望双翼齐飞
  蛇年伊始,最高兴的莫过于连收红包的险资。
  17日,节后开盘前一天,保监会网站挂出《中国保监会关于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产品业务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保险资管公司可发行“一对多”集合类资管产品、“一对一”定向资管产品,标志保险进军私募市场开闸。
  今年1月,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成为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会员,为其6月1日后向证监会正式申请发售公募产品,创造了必要条件。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公布了最近入会的55家新会员名单,包括保险资产管理公司11家。全国共有14家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此次有11家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申请并加入基金业协会,加上此前的中国人保资产,已有12家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成为协会会员。基本上覆盖了行业90%以上的资产。
  公募私募双渠道放开,为四家保险上市公司提升业绩奠定了基础。权威部门数据显示,2008年至2012年,行业投资收益率分别为1.89%、6.41%、4.84%、3.49%和3.39%,大部分年度的收益率都低于五年期定期存款利率。不稳定且收益率偏低的投资收益,拉低了保险公司业绩。
  为了改变保险公司靠天吃饭的现状,保监会连续发文,在可投资范畴上给予鼓励和支持。如,让保险资产管理公司除了参与基金股票债券等公开市场投资外,还可以投资基础设施投资计划、不动产投资计划、项目资产支持计划及中国保监会认可的其他资产。这些属于保险投资的强势项目,不仅锁定投资风险,也力保一定投资收益。
  据了解,许多保险公司早有准备。如太平资产的南水北调项目,去年收益率高达5%,高于市场普通水平。
  与此同时,保监会主席陈文辉在相关会议上明确表示,保险资金有其内在特征,一是期限较长,二是通常有最低收益要求,三是利率敏感性强。
  与券商、基金、信托所不同的是,目前保险资管公司的业务存在“单一性”和“被动性”的特点,即主要被动受托管理保险资金,第三方资产管理非常少。
  “出于资产负债管理要求,保险资金运用必须更加注重投资的长期性和稳定性。我国寿险产品主要以分红险为主,具有最低收益要求,这就决定了保险资金要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追求稳定的绝对收益”,业界权威人士表示。
  因此,业界人士预期,公募私募渠道的放开,不仅使得险资真正进入大资管时代,也利于险企稳步提升业绩。(.上.证)

 

  证监会初步形成证券法修改方向
  建议完善证券公开发行制度、证券私募监管、债券市场发展、场外市场建设、非公公司监管以及市场对外开放等
  中国证监会已初步形成证券法下一步修改完善的方向,新一轮修法工作有望启动。
  记者昨日获悉,去年证监会开展了证券法实施情况的评估,形成了关于证券法实施情况的评估报告送审稿和修改证券法的建议报告,形成了下一步修改完善证券法的基本方向和重点内容。与此同时,证监会还研究形成了期货法的立法工作思路。
  2005年我国对证券法进行了重大修订,经过7年多的时间,我国资本市场取得了重大进步,市场创新持续活跃,QFII、RQFII以及合资证券机构快速发展,证券市场国际化程度大幅提高,这些变化使得证券法重新修订的迫切性逐渐增强。市场人士预计,在证监会对此评估的基础上,预计国家相关部门将正式启动证券法的修订工作。
  据悉,证监会系统梳理了40家单位近300万字的评估意见,形成了关于证券法实施情况的评估报告送审稿和修改证券法的建议报告。评估报告从适应证券市场改革创新发展的需要出发,明确提出了证券公开发行制度、证券私募监管、债券市场发展、场外市场建设、非公公司监管以及市场对外开放等方面的制度完善的思路建议。
  除此之外,过去的一年,证监会积极推进具有顶层设计性质的基础性法律制度建设,一年内,证券期货领域成功推动出台一法一条例两大基础性法律法规。2012年10月24日,国务院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的决定》,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以高票审议通过了证券投资基金法修正案。(.上.证)

 

  胡立峰:新规推动基金公司发展 利于资管机构公平竞争
  2月18日,中国证监会公布了《资产管理机构开展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暂行规定》(以下称《暂行规定》)。
  《暂行规定》适当降低了证券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私募证券基金管理机构三类机构直接开展公募基金管理业务的门槛,增加了符合条件的股权投资管理机构、创业投资管理机构等其他资产管理机构也可以申请开展基金管理业务的规定。
  对此,中国银河证券基金研究中心总经理胡立峰认为,资管机构可以开展公募业务对资本市场和财富管理业主要有七点影响:
  1:影响是正面的,带来了更多的客户与资金。相对来说基金公司在各类资产管理机构中投资研究的专业能力最强,有一定的核心竞争力,尤其是在高风险的股票投资与海外投资领域,基金公司优势较为明显与突出。
  2:过去各类资管机构业务、客户与资金独立,渠道分割,评价标准不一,鱼龙混杂。如今同台竞技方显能力高低,尤其是产品规则与业绩评价标准统一,专业基金评价机构介入,有利于对各类资管机构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
  3:今年6月1日修订后的基金法正式实施,新基金法对私募基金业务给予法律地位,资管机构也可以从事公募基金业务。不管公募还是私募,在顶层设计的总体方案中,由于有基金法这部国家大法的支持,预计基金将在财富管理行业中居于核心地位。
  4:新基金法实质上起到了我国资产管理法的角色地位,视野足够大。但新基金法的新瓶装不了银行理财和信托产品这两个旧酒。我们需要严格和清晰地厘清并界定资产管理业务,尤其是证券投资资产管理业务。很多理财业务并不是资管业务。
  5:现有的证券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和私募证券管理机构实际上是按照基金的规范与标准在运作,其业务实质就是非公募业务,现在只是翻牌而已。但银行理财产品和信托产品则有很大不同,其基本不具备基金的基因。
  6:银行理财产品并不是资产管理产品,也不是基金产品,而是商业银行利率市场化的产物,是存款的替代。银行理财产品与基金产品的主要区别有是否保证本金、是否保证收益、投资组合是不是独立运作、投资人亏损了赔还是不赔等。
  7:信托产品由于实质性的保证本金与收益以及刚性兑付兜底,其性质就偏离基金了。这也是为什么证监会对证券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和私募证券管理机构开放公募基金管理业务,但没有对信托公司开放公募基金管理业务的主要原因。


 

此信息共有2页   [第1页]  [第2页]  

编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