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温州12月5日电(记者张和平)国家及浙江省有关专家5日在《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实施工作座谈会上称,《条例》实施的一大难点是推动备案制难度很大,民间借贷以备案制为核心,必须建立一个比较有效、完整的激励机制。
2012年3月2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设立温州市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提出12项金改任务之首是“规范发展民间融资。制定规范民间融资的管理办法,建立民间融资备案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民间融资监测体系”。
今年11月22日,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决定于明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许多专家称,这是全国第一部地方性金融法规,是金融改革的一大重要成果,它对民间融资管理实行立法,促使民间融资行为法制化、规范化,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条例》首次创新规定大额民间借贷强制备案制度,即单笔借款金额300万元以上、或借款余额1000万元以上、或向30人以上特定对象借款的,要将合同副本报送地方金融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民间融资公共服务机构备案。
浙江省金融办公室主任丁敏哲称,额度较大、涉及人数较多的融资带有明显的公众(社会)性质,一旦出现了风险,很可能会演变为群体性事件。因此有必要通过立法予以规制。从长远来看,这一制度对规范民间融资十分必要。
为了让备案制度落到实处,《条例》做了两方面的制度设计。正向鼓励是,办理与民间借贷相关的案件时,将备案件视为证明力较高的证据,作为判断民间融资合法性的重要依据。政府对履行备案制者予以政策支持。反向约束主要是,不履行备案义务或者提供虚假备案材料的,有关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公示,主要给予一定的罚款处罚。
一些专家认为,现有的中国文化和现实条件下,备案制能不能有效地实施,确实是个很难的事。它很难把握,也很难推行。当事人不备案,制度上也没有其他更有效的措施。若将300万分成5个合同来签就达不到300万。资金余额1000万要备案,操作过程中很难把握。
一些专家提出,破解“备案难”,必须建立一个比较有效、完整的激励机制,诸如优惠利息所得税等。还要通过制定实施细则来防止规避行为,规定不备案承担要什么样的法律责任等。
作者:张和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