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认为,考虑到我国金融体系现状,存款保险费率应采取基于风险调整的差别费率形式,即存款保险费率与投保金融机构风险直接挂钩,风险越大则费率越高。
存款保险制度给予所有银行同样的地位,即如遇退出情况,储户在规定限额内都将获得同样补偿。从这一角度来看,储户选择将存款存在哪家银行将更多取决于存款收益、便利和服务。
近日有媒体称,金融监管部门已就存款保险制度草案向银行征求意见。某商业银行相关部门负责人向记者透露,此前收到过金融监管部门关于存款保险制度设计的问卷调查,同时,该行也正着手进行存款保险制度的相关培训。有研究机构判断,存款保险制度有望在明年年初正式实施。
自1993年《国务院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提出要建立存款保险基金以来,存款保险制度一直是“只闻楼梯响”。不过眼下越来越多的迹象表明,该制度实施在即。央行在《中国金融稳定报告2013》中明确指出“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各方面条件已经具备,实施方案经过反复研究和论证,各方面已形成共识,可择机出台并组织实施”。另外,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也明确要“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完善金融机构市场化退出机制”。
对实施差别费率仍存分歧
某地金融监管部门负责人告诉记者,存款保险制度设定的内容主要应包括运营主体、监管权力、投保方式、投保标的、费率、最高限额等六方面。采访中,一些商业银行负责人表示,比较而言,银行更关注费率设计。
对于费率,国际上一般分为单一费率和基于风险调整的差别费率两种。单一费率是按照统一费率征收保险费用;风险差别费率则是按照银行的真实风险水平征收不同的保险费用。差别费率可以有效解决风险激励扭曲问题,不过操作较为复杂,需要一定的条件。目前,美国、德国等很多国家和地区已逐渐采取风险差别费率制度。
“我认为同样的投保标的,费率应该相同。”某地城商行主要负责人表示。与此同时,某大型银行相关部门负责人则认为,单一费率形式并不能反映银行间不同的风险水平,还会造成低风险银行对高风险银行的“补贴”,因此赞同差别费率。
对此,内蒙古银行首席经济学家苑德军认为,考虑到我国金融体系风险较大和法律规范不完善的现状,存款保险费率应采取基于风险调整的差别费率形式,即存款保险费率与投保金融机构风险直接挂钩,风险越大则费率越高。由于中小银行在资产规模、经营管理水平、风控能力等诸多方面与大型银行存在差距,所以缴纳费率也应相对高一些。
虽然部分金融机构对于差别费率仍有分歧,但有证据显示,这一费率形式已是我国存款保险费率制度选择的方向。11月28日,央行行长周小川在《人民日报》发表的署名文章中表示,存款保险制度要覆盖所有存款类金融机构,实行有限赔付和基于风险的差别费率机制,建立事前积累基金。
对于中小银行关于缴纳费率高、成本加大的担心,银行业改革与发展研究中心主任王勇认为,在存款保险费率标准设计上,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保险费率都比较低,不会增加银行太多成本,因此银行对此不必过于担心。
数据或许更能说明问题。据悉,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保险费率低于0.1%,平均为0.05%。以0.05%费率计算,2012年末我国本外币存款余额94.29万亿元,那么缴纳的保险费约为470亿元。同时,2012年商业银行全年累计实现净利润1.24万亿元。470亿元保险费占商业银行利润的比重约为3.8%,总体来看影响较小。
存款或将分流
随着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我国将建立起合理的市场退出机制,使经营不善的金融机构能够有效退出。不过有业内人士向记者表示,正是由于银行机构破产风险的存在,储户可能会将存款从中小银行搬到大型银行。
苑德军也向记者表示,这种情况确有存在可能。
不过,一些中小金融机构仍表示乐观。某村镇银行主要负责人表示,对于中小金融机构特别是小型金融机构来说,存款保险制度的推出是一个利好消息。通过存款保险制度,储户在小型金融机构存款的顾虑会减小,这将有助于小型金融机构吸收存款。
情况或许也正如此。从目前金融监管部门透露的消息来看,除差别费率外,我国存款保险制度还将实行限额赔付。限额赔付是指规定限额内全额赔付,超出部分储户仍有权从该机构清算资产中得到追偿。
上述村镇银行相关部门负责人表示,从资金安全的角度出发,存款保险制度给予所有银行机构同样的地位,即如遇退出情况,储户在规定限额内都将获得同样补偿。从这一角度来看,储户选择将存款存在哪家银行将更取决于存款收益、便利和服务。为吸收存款,中小银行除提高存款利息外,还可以采取提供更优质、更快捷的服务质量赢得储户。简单地说,存款保险制度会令中小银行更容易赢得储户信任,并最终带来存款分流的好处。
也有业内专家认为,考虑到保险赔付限额的设置,大额存款人会更倾向于将巨额存款分散到不同金融机构,以提高个人存款保险赔付限额,这也会带来存款分流。因此,即便是大型银行也有可能因存款保险制度的出现发生存款流失情况。
需有过渡期政策
王勇认为,作为金融系统工程中的基础性工程,存款保险制度的实施有助于完善公平竞争和优胜劣汰的市场机制。同时,存款保险制度的发展也需要一个不断调整的过程。考虑到小微金融机构在诸多方面存在劣势,因此在存款保险制度实施初期,应给予小微金融机构一定的政策倾斜,如对其缴纳的保险费采取国家财政补贴的方式。
上述村镇银行主要负责人表示,保险费肯定会增加银行的经营成本,对于规模越小的金融机构来说,感受就会越强烈。
对此,有业内专家建议,在费率设定上尽量保证中小银行在差别费率形式下的“实质公平”,国家可在一定时期内对中小银行出台相应的财税扶持政策,尽可能降低中小银行的经营成本。
值得注意的是,各国在实行存款保险制度时,均单独成立了相应的存款保险运营机构,如美国的联邦存款保险机构、日本的存款保险机构等。从性质来看,有政府性质的也有商业性质的。王勇建议,在存款保险制度实施初期,考虑到一直以来我国实行的都是由国家信用支撑的隐性存款保险机制,因此成立政府性质的存款保险机构更有利于该项制度的平稳推进和社会大众的接受。对于未来发展,可以采取政府和商业性保险公司并行的道路。
存款保险制度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保险制度,是一项牵涉范围广、操作环节多的公共金融保障制度。王勇表示,金融监管部门在推出这项制度时,一定是借鉴国际国内多方经验教训,并经过反复推敲、广泛争求意见后设定的,必将会保护大多数金融机构和大多数人的基本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