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改善贫困地区义务教育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条件的意见教基一[2013]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统筹城乡义务教育资源均衡配置,加快缩小区域、城乡教育差距,促进基本公共教育服务均等化,经国务院同意,现就全面改善贫困地区义务教育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改善贫困地区义务教育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条件的重要意义
近些年来,国家逐步健全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实施了农村义务教育薄弱学校改造计划、农村初中改造工程等一系列教育重大工程项目,改善了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条件。但是,农村、边远、贫困和民族地区特别是集中连片特困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相对滞后,办学成本较高,教学条件较差,寄宿制学校宿舍、食堂等生活设施不足,村小和教学点运转比较困难,教师队伍不够稳定,辍学率相对较高,仍然是我国义务教育事业发展的薄弱环节。全面改善贫困地区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推进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不让贫困家庭孩子输在成长“起点”,既是守住“保基本”民生底线、推进教育公平和社会公正的有力措施,也是增强贫困地区发展后劲、缩小城乡和区域差距、推动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有效途径,关乎国家长远发展。
二、改善贫困地区义务教育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条件的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按照均衡发展九年义务教育的要求,统筹规划,突出重点,因地制宜,循序渐进,加强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着力提高资金使用绩效,全面改善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深入推进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整体提升义务教育发展水平。
(二)实施原则。
覆盖贫困地区,聚焦薄弱学校。从困难地方做起,从薄弱环节入手,主要面向农村,立足改善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条件,不得将教育资金资源向少数优质学校集中。
坚持勤俭办学,满足基本需要。按照勤俭办教育和“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改善基本办学条件,满足教育教学和生活的基本需要,杜绝超标准建设。
加强省级统筹,分步逐校实施。由省级人民政府统筹使用中央、省级财政投入资金,根据省域内改善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条件的任务和完成时限等因素合理分配;地市和县级人民政府以校为单位制定年度工作目标和分步实施计划,确保按期完成任务。
(三)实施范围和主要目标。以中西部农村贫困地区为主,兼顾东部部分困难地区;以集中连片特困地区为主,兼顾其他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地区、民族地区、边境地区等贫困地区。经过3-5年的努力,使贫困地区农村义务教育学校教室、桌椅、图书、实验仪器、运动场等教学设施满足基本教学需要;学校宿舍、床位、厕所、食堂(伙房)、饮水等生活设施满足基本生活需要;留守儿童学习和寄宿需要得到基本满足,村小学和教学点能够正常运转;县镇超大班额现象基本消除,逐步做到小学班额不超过45人、初中班额不超过50人;教师配置趋于合理,数量、素质和结构基本适应教育教学需要;小学辍学率努力控制在0.6%以下,初中辍学率努力控制在1.8%以下。
三、改善贫困地区义务教育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条件的重点任务
(一)保障基本教学条件。要保障教室坚固、适用、通风,符合抗震、消防安全要求,自然采光、室内照明和黑板材料符合规范要求。按照学校规模和教育教学要求配备必要的教学仪器设备、器材。每个学生都有合格的课桌椅。配备适合学生身心发展特点的图书,激发和培养学生阅读兴趣,有条件的地方逐步达到小学生均图书不低于15册,初中生均图书不低于25册。根据学校地理条件和农村体育特点,因地制宜地建设运动场地和配备体育设施,保障学生活动锻炼的空间和条件。
(二)改善学校生活设施。保障寄宿学生每人1个床位,消除大通铺现象。根据实际需要配备必要的洗浴设施和条件。食堂或伙房要洁净卫生,满足学生就餐需要。设置开水房或安装饮水设施,确保学生饮水安全便捷。厕所要有足够厕位。北方和高寒地区学校应有冬季取暖设施。设置必要的安全设施,保障师生安全。
(三)办好必要的教学点。对确需保留的教学点要配备必要设施,满足教学和生活基本需求。中心学校统筹教学点课程和教师安排,保障教学点教学质量。优先安排免费师范生和特岗教师到教学点任教。职称晋升和绩效工资分配向教学点专任教师倾斜。农村教师周转宿舍建设和使用要优先考虑教学点教师需要。对学生规模不足100人的村小学和教学点按100人的标准单独核定公用经费,由县级财政和教育部门按时足额拨付,不得截留挪用。
(四)妥善解决县镇学校大班额问题。要适应城镇化发展趋势,充分考虑区域内学生流动、人口出生和学龄人口变化等情况,科学规划学校布局,并充分利用已有办学资源,首先解决超大班额问题,逐步消除大班额现象。必要情况下,可以采取新建、扩建、改建等措施,对县镇义务教育学校进行改造。加强新建住宅区配套学校建设。对教育资源较好学校的大班额问题,积极探索通过学区制、学校联盟、集团化办学等方式扩大优质教育资源覆盖面,合理分流学生。对于大班额现象严重的学校,要限制其招生人数。
(五)推进农村学校教育信息化。要逐步提升农村学校信息化基础设施与教育信息化应用水平,加强教师信息技术应用能力培训,推进信息技术在教育教学中的深入应用,使农村地区师生便捷共享优质数字教育资源。稳步推进农村学校宽带网络、数字教育资源、网络学习空间建设。要为确需保留的村小学和教学点配置数字教育资源接收和播放设备,配送优质数字教育资源。加快学籍管理等教育管理信息系统应用,并将学生、教师、学校资产等基本信息全部纳入信息系统管理。
(六)提高教师队伍素质。要特别抓好农村教师队伍建设,通过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特岗计划等多种方式,完善农村教师补充机制。推进县域内校长教师交流轮岗,提高城镇中小学教师到乡村学校任教的比例。面向乡镇以下农村学校培养能承担多门学科教学任务的小学教师和“一专多能”的初中教师。提高中小学教师国家级培训计划的针对性和有效性,省级教师培训要向农村义务教育教师、校长倾斜。要结合实际制定农村教师职称评审条件、程序和办法,农村学校教师职称晋升比例应不低于当地城区学校教师。要落实对在连片特困地区的乡、村学校和教学点工作的教师给予生活补助的政策。要积极推进农村教师周转宿舍建设,努力改善农村教师生活条件。
四、有关工作要求
(一)明确责任。全面改善贫困地区义务教育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条件工作由国家统一部署、省级人民政府统筹安排、县级人民政府具体实施。教育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要加强组织协调,及时跟踪了解各地工作进展等情况,加强指导和推动。地方各级教育、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要各负其责、加强协作、形成合力,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摸清底数。县级人民政府要在科学制定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布局专项规划基础上,以校为单位,清查教室、桌椅、运动场地、体育设施等教学设施和宿舍、食堂、厕所等生活设施,立足“保基本、兜网底”,对照基本办学需要,分析确定每个学校(含教学点)办学条件缺口,列出现状和需求清单并编制账册,做好改善办学条件的基础工作。
(三)制定方案。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要根据在国家教育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备案的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布局专项规划,针对每一所存在基本办学条件缺口的学校制订专门方案,明确弥补缺口的途径、时间安排和资金来源,形成本地区改善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条件的时间表、路线图。地市级人民政府要做好指导和协调工作。省级人民政府要从实际出发,分清轻重缓急,在汇总各县(区)方案的基础上制定本省(区、市)改善贫困地区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条件的实施方案,并于2014年4月30日前将实施方案报送教育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
(四)保障经费。中央通过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适当调整薄弱学校改造计划、继续实施初中改造工程等措施,加大项目统筹与经费投入力度,按照“总量控制、突出重点、动态调整、包干使用”的原则,对中西部贫困地区和东部部分困难地区改善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条件予以倾斜支持。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重点保障学校基本运行需要和校舍维修;在原有基础上扩充薄弱学校改造计划内容,将信息化建设和农村小学必要的运动场、学生宿舍、食堂、饮水设施、厕所、澡堂等教学和生活设施纳入支持范围;初中改造工程重点支持农村初中必要的运动场、学生宿舍、食堂、饮水设施、厕所、澡堂等教学和生活设施建设。省级人民政府要加大省级财政投入,优化财政支出结构,最大限度地向贫困地区义务教育倾斜,做好改善基本办学条件建设需求与相关资金的统筹和对接,防止资金、项目安排重复交叉或支持缺位。地市和县级人民政府要加大经费投入、严格经费管理,按规划确保各项资金落实到位和管理使用安全高效,抓好项目实施。
(五)规范实施。要运用信息技术加强基础数据管理,对每所学校的建设内容和项目实行动态监控和全程管理。新建工程项目要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要落实政府采购、招投标和国库集中支付等相关制度,确保各项工作“阳光操作”。要把“补短板”、满足基本需要放在首位,坚持勤俭节约,杜绝超标准建设和奢华浪费,不得将财政资金向少数学校过度集中,拉大教育差距。严禁举债建设义务教育学校和改善义务教育办学条件。要加强资金监管,保证专款专用,防止发生套取、挪用、截留资金等问题,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六)加强监督检查评估。教育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要对各地相关工作开展情况进行专项督查。省级人民政府要加强过程检查,及时发现和协调解决有关问题,督促地市和县级人民政府按照实施方案要求,依法依规实施工程项目,确保按时完成改善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条件工作。对套取、挪用、截留资金以及举债建设、项目管理失职渎职等违纪违规问题,要严肃查处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各地要采取适当方式公开有关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各省(区、市)对改善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条件工作要适时开展评估,并将评估报告报送教育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
教育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2013年12月31日来源教育部网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