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姚建莉 浙江宁波报道
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建立法治中国,提出审判公正化、职业化、去行政化这三方面的改革要求,将审判权改革置于重要地位。
而早在今年8月份,宁波江北区法院就已经先行一步,试水“1+4大陪审”制度,分离了案件事实认定权与法律适用权,开始在审判权领域实施改革。
江北区法院院长周兴宥在接受21世纪经济报道采访时指出,江北法院将改革重心放在司法公正的保证上,除“大陪审”外,他们还探索了邀请检察机关列席审委会等改革。
“1+4大陪审”制
4个多月前,一起证券纠纷案件,将宁波江北区法院拉入审判权改革的阵营,“1+4大陪审”制度第一次为人所知。
“1+4大陪审”制度,即1名主审法官担任审判长,外加4名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不同于以前合议庭1+2的组合,人民陪审员数量增加了2名,“能让陪审员在事实认定上起主导作用。”宁波江北区法院院长周兴宥说。
周兴宥称,虽然合议庭中人民审判员参加的案件比例达90%以上,但原来人民参加陪审的积极性不强,基本是法官怎么说,他们就怎么说,“因为有法律门槛,他们很少有自己的独立思考。”
他表示,在这种情况下,司法审判由人民做主的目的没有达到,反而流于形式化,甚至被反对者质疑“没有法律素养的人民决定审判是否会影响司法公正”。
这是全国普遍面临的问题,从制度实施以来,各界对陪审员制度负面评价一直不断:未经法律训练、平均知识水准不高,耗费巨额金钱和效率低下。
不过在争议的环境中,陪审团制度的改革也从未断过。2004年8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
2010年3月,全国人大代表安东呼吁建立中国特色人民陪审团制度。同年4月6日,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刑事案件时,审判席两边增设了“人民陪审团”席位,11名人民陪审团成员全程参与庭审,并向主
审法官提交了评审意见,作为合议庭判决的重要参考。
而宁波江北法院的“1+4大陪审制”,最大特点在于,案件事实认定权和法律适用权相分离,也就是说,4位人民陪审员职能在于认定事实究竟如何,而非对案件结果做出判断,而涉及到专业性法律问题,还是由审判长来决定。
不过,“大陪审”仅适用于事实争议较大、法律争议不大的合议庭民商案件。在审理之前,法院会对案件进行初步的筛选。在排除无效证据后,法院会把事实认定的主导权交给人民陪审员,如果出现多数以上认为事实不明朗的情况,则原告有责任来举证说明事实。
周兴宥认为,审判过程分离了事实认定权和法律适用性,陪审员法律素养不足的担心就会被摒除在外,而且没有了法律门槛,人民审判员积极性高涨,且事实认定更依赖于经验,人民陪审员的选拔考虑更多注重学历、智商、社会声望和社会经验等。
检察机关列席审委会
11月5日,江北区人民法院审判改革再跨一步,人民检察院第一次派员列席江北区法院审委会会议。
周兴宥指出,“1+4大陪审”制度是对外公开, 检察机关列席审委会则是内部监督机构,“因为有些案件不能向社会公开,比如审委会案件,就只能向内部公开。”
尽管法律上并无检察机关参加法院审委会的具体规定,但江北法院改革赋予了检察机关相关的权利。
据21世纪经济报道了解,江北区法院审委会会议分为两个环节:讨论和表决。检察机关只能参与讨论,并没有表决权,而且讨论提出的意见并不一定会被法院采纳。
江北法院方面告诉21世纪经济报道,近一年的实践中,法院还未采纳过检察机关意见,“一方面,检察机关基本与法院意见一致,另一方面,他们的意见基本属于少数,需要服从于多数。”
如果检察机关的意见基本未被采纳,那这一做法的意义何在?周回应,主要目的还是,通过内部监管来倒逼司法公正和展示司法公正。
他解释道,目前法院不对外公开的案件主要依靠自律监督,但实际上难以避免人情干扰和出现不够认真负责的情况。而一旦存在检察院这个第二方,即使对方采取直观判断,审委会开会也会更加严谨,减少不公正的倾向性。
另外,他强调检察院派员列席参与,也能促进相互了解,提高检察系统监督的能力,“如果相互合作的单位对另一方认知存在误区或盲区,也会造成司法效率低下。”
而如果涉及到起诉检察院的案件,法院是不会邀请对方到场的,至于这些案件如何监督,他们暂时没有遇到,也未制定应对方案。
虽然浙江宁波的改革颇有进展,但审判权改革障碍并不仅止于此,因此改革还需深入。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的兰荣杰接受21世纪经济报道采访时表示,审判权改革障碍主要在于:法院人、财权不独立;审与判存在一定程度的分离;法官待遇和权力范围不匹配。
但正如周兴宥所说,江北法院的审判权改革主攻司法公正,一旦有了监督突破口,司法公信力也会找到提升空间。(编辑 吴红缨)
作者:姚建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