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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及全体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15号),《【505】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增值税退税》(国金贸资源【1998】716号)等相关政策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起,对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80%的政策:以三剩物、次小薪材和农作物秸秆等3类农林剩余物为原料生产的木(竹、秸秆)纤维板、木(竹、 秸秆)刨花板,细木工板、活性炭、栲胶、水解酒精、炭棒;以沙柳为原料生产的箱板纸。
近日,经南靖市国家税务局靖城城税务分局审核批准,同意对本公司全资子公司漳州中福木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漳州中福)在2013年11月1日至2013年11月30日销售的利用三剩物、次小薪材的自产货物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80%的政策。2013年12月27日,漳州中福收到该笔增值税退税款2,284,014.94元。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该笔退税款于收到时确认为漳州中福的当期营业外收入,将对本公司2013年第四季度业绩产生积极影响。
特此公告。
福建中福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来源证券时报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