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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交所发布实施新《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

加入日期:2013-12-27 21:40:05

  上海证券交易所12月27日发布实施修订后的《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2006年发布的《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同时废止。修订后的《指引》对新股发行中可能存在的虚假信息披露行为规定了堪称史上最严格的惩罚措施,将有效地遏制“造假上市”行为。

  《指引》规定,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应在上市公告书中公开承诺,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上市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时,发行人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发行人控股股东将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发行人应明确上述情形发生时启动股份回购的具体措施与回购价格等;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责任主体应在上市公告书中公开承诺,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同时,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等证券服务机构应在上市公告书中公开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指引》还规定,发行人、主承销商、参与网下配售的投资者及相关利益方存在维护公司股票上市后价格稳定的协议或约定的,发行人应在上市公告书中予以披露。发行人控股股东、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上市公告书中公开承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对于已作出承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明确不因其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承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上市公告书中提出在上市后3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根据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计算)时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具体措施可以包括发行人回购公司股票,控股股东、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等。

  关于限售股的减持,《指引》规定,发行人应在上市公告书中披露公开发行前持股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包括持有股份的锁定期安排、股份减持条件、减持方式、减持价格与减持时间限制等。该等股东还应承诺在减持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明确未履行该项承诺时将承担的责任和后果。

编辑: 来源:中证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