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宋江云 北京报道
“(产能化解政策的)标准越多,人为因素可能越强”。北京大学中国宏观经济研究中心主任卢锋关注中国特殊的化解产能过剩政策已经多年,他曾著有《产能过剩治理问题(1999-2009)》的报告文章。
12月24日,卢锋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分析了本轮化解产能过剩政策的情况。他认为,某些行业在特定宏观周期内存在过剩产能,属于常态现象,可以依靠市场办法去调整。环境问题不完全是产能过剩问题,应该注意以产能过剩政策控制环境污染的预期,可能在学理和效果上都有问题。
稳健宏观政策
是治理过剩产能的良药
《21世纪》:最近一些地方开始拆除一些已停产钢铁企业的设备,表明化解钢铁过剩产能的决心,您如何看这样的清理行动?
卢锋:拆除已停产钢铁企业属于一种专项整治,对这种中国特色做法可以理解。专项整治会有一点效果,不过应对市场体制下的产能过剩和环境污染问题,更需要机制性、常态化的办法。
已停产钢企确实导致产能利用率统计值低,因为它产能还在,但它不生产,从某种意义上说,它对环境的污染暂时没有了。这些已停产企业为什么不自己彻底退出并去除产能呢?可能是因为它预期什么时候市场高潮又会回来了。如果宏观政策坚持稳健方针,避免刺激,没有市场需求的停产企业最终会退出。
应对或淘汰所谓落后过剩产能,不让它死灰复燃,最好办法就是避免过度刺激经济,利用市场机制逐步淘汰掉它。某种意义上,宏观经济景气度较低,客观上就是一个淘汰机制:从宏观面上是纠正过去过度扩张,在微观上的功能就是淘汰一些相对落后的企业。如果人为地一会“清理”,一会“振兴”,反而可能打乱市场预期,让该退出企业不愿退出。
环境治理应独立于产能治理
《21世纪》:这一轮化解过剩产能与以往相比,是否有所不同?
卢锋:在新一届领导人力推改革的背景下,应对产能过剩的政策设计体现出创新和亮点。比如文件标题关键词就从过去“制止低水平重复建设”,制止特定行业盲目投资等表述,改变为“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文件提出要“加快建立和完善以市场为主导的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长效机制”,这使人印象深刻。部分措施体现新形势下应对老问题的新思路。不过,受产业政策基本逻辑决定,一些举措仍然大体沿用过往治理产能过剩的手段。
我认为需要认真总结过往的政策经验教训,理顺产能过剩与市场调节、环境污染与政府干预、产业政策与宏调政策之间的关系,使新一轮化解产能过剩矛盾真正体现贯彻三中全会改革方针的具体成效。
《21世纪》:一些地方把治理环境污染与化解产能政策结合起来实施,对此您怎么看?
卢锋:用治理产能过剩来应对环境压力,是过去相关政策的特点之一,逻辑上就不无矛盾,因为如果产能不过剩或产能利用率高,污染排放和环境问题会更严重。可见这类产业政策本身也有如何理顺关系力求科学的问题。
中国钢铁产量规模空前,确实带来环保压力,需要严格环境标准。不过治理污染应当独立于针对产能过剩的产业政策。产能过剩是市场经济常态,应当主要利用市场竞争和淘汰机制应对和化解。环境污染属于外部性问题即市场失效问题,需要通过适当的政府干预来应对,这种干预主要应当依靠环保部门制定透明、稳定的规则,并严格常态执法。集中整治虽有必要,最重要的还是要靠机制和长期执法坚持。
标准越多越难达到预期效果
《21世纪》:这一轮化解过剩产能文件中,同时提到宏观调控、环境治理等政策,这些政策之间的关联是什么?
卢锋:首先应当明确,治理钢铁产能无论是对是错,都属于产业政策,而不是宏观政策。宏观政策是周期性的,产业政策则应确定后大体稳定实施。把这类产业政策当宏观政策,宏观政策难以科学化,也难以真正上轨道。在任何一个市场经济国家,在某些行业特定的宏观周期,过剩产能一定是会有的,最主要的办法还是要用市场的办法去调整。
过去集中整治产能过剩,主要由发改委主导,借助发改委作为宏观部门的特殊能力。发改委能力强是事实,也是好事,不过要在治理环境污染方面发挥机制化和常态化作用,还要重视更好发挥专属职能部门的功能,通过环保部等职能部门严格常规性执法来应对。
政府可以从环境污染或安全角度进行管制,高炉的容积大小等技术标准一般不应当成为独立的管制甚至禁止理由。市场需求不同,企业特征不同,应有选择不同类型技术的空间。只有当选择特定技术引起过度污染后,才有理由对企业加以干预。任意选择一个指标去干预和治理,政府部门就有过多的挑选性,可能出现与合理界定行政干预范围目标不一致的情况。
从过去实际情况看,产能治理会衍生出很多东西,又是技术,又是污染,又是规模,又是投资准入。管制部门上下取舍,左右逢源。然而标准越多人为因素可能就越强,客观上也很难达到预期效果。这次新形势下化解产能过剩,应力求在这方面加以改进。(编辑 衣鹏 张凡 申剑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