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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印发了《中小学校责任督学挂牌督导规程》(以下简称《规程》)和《中小学校责任督学工作守则》(以下简称《守则》)。12月24日,教育部督导办有关负责人就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1.问:制定《规程》和《守则》的背景是什么?
答: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简称《决定》)明确提出要“强化国家教育督导”。开展中小学校责任督学挂牌督导,是落实《决定》要求的具体体现。2012年5月,教育部印发《教育部关于加强督学责任区建设的意见》(简称《意见》),明确了督学责任区的设立原则和职能、责任督学的任务和工作要求。同年9月,国务院颁布《教育督导条例》(简称《条例》),明确规定县级人民政府督导机构要指派督学对学校教育教学工作实施经常性督导。为更好地贯彻落实《条例》和《意见》的有关精神和要求,今年9月,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印发了《中小学校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办法》(简称《办法》),对责任督学经常性督导工作作出进一步规定。在这样的背景下,制定并出台《规程》和《守则》,对责任督学如何开展督导工作进行详细的规定和说明,有利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校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工作。国际上美国、法国、英国等教育强国,都将责任督学实施经常性督导或随访督导作为规范学校办学行为、促进教师发展、提高教育质量的重要举措。我国目前很多省市,如湖南、重庆、山东潍坊等地,对责任督学如何开展督导工作有了非常详细的规定,在工作实践中探索总结出很多经验。及时提炼各地经验,形成科学规范制度的条件已经成熟。在这样的背景下,出台《规程》和《守则》,是对中小学校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制度的补充和完善,有利于指导各地责任督学更好地开展挂牌督导工作,确保《办法》的有效落实。
2.问:制定《规程》和《守则》有什么重要意义?
答:一是有利于规范中小学校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工作,确保《办法》有效落实。《办法》规定了中小学校挂牌督导的性质、责任督学的选聘配备、职责任务、工作要求、培训考核以及工作条件保障和督导结果运用等,它的出台标志着我国中小学校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制度正式建立。但仅有《办法》还不够,需要相关配套文件作为补充和完善。《规程》和《守则》对如何开展督导工作、对责任督学有哪些具体要求等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和说明,为责任督学更好地实施挂牌督导提供了指导和规范,有利于推动《办法》的有效落实。
二是有利于加强对学校的监督和指导。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强调依法对中小学校进行监督和指导,督导事项多、要求高、专业性很强,《规程》和《守则》规定了开展中小学校挂牌督导工作的内容、方式、程序和步骤,对责任督学做什么、不做什么、怎样做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说明,有利于指导责任督学依法、科学地对学校实施常态化、公开化的监督和指导,规范学校办学行为,提高教育质量,切实解决教育热点难点问题。
三是有利于转变政府教育管理职能,落实党的群众教育实践活动基本要求。深化教育管理体制改革,转变教育管理方式,必须在简政放权、尊重学校办学自主权的同时,强化对学校的监督指导。在《办法》的基础上施行《规程》和《守则》,有利于责任督学对学校管理、教育教学等各个环节的监督、检查与指导,提高了督导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此外,《规程》和《守则》明确了如何在群众中调查走访,如何对待督导对象等内容,贴近了责任督学与学校、师生、家长之间的联系,使得教育督导工作很好地贯彻落实了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具体要求。
3.问:《规程》主要规定有哪些?
答:《规程》共十八条,明确了制定规程的目的,详细规定了开展中小学校挂牌督导工作的内容、方式、程序和步骤,并对责任督学走访调查、反馈意见、督促整改、撰写督导报告、上报工作情况、接受检查考核等提出具体要求。
4.问:《规程》对挂牌督导工作的方式是如何规定的?
答:《意见》明确指出督学在教育督导部门的指导下,采取随机听课、查阅资料、列席会议、座谈走访、问卷调查、校园巡视等方式开展督导工作。《规程》规定的挂牌督导工作方式是和《意见》一致的,并且对每种方式如何开展工作进行了具体说明。比如,校园巡视应认真检查教学楼、办公楼、实验室、学生宿舍、食堂、厕所等设施设备,注意了解管理、使用、安全、卫生等情况,及时发现问题,排除安全隐患;推门听课应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的情况下进行,责任督学可随机进入课堂,通过听课了解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授课方式、课堂互动、教学效果等教学情况,应做好课堂记录,并在课后与教师沟通,提出意见;查阅资料包括了解学校校务管理、财务管理、教学管理、人事管理、后勤管理等方面的规章制度,以及学校有关会议和活动记录、学生学籍档案、财务账目、教师教案、学生作业等。
5.问:《规程》对挂牌督导工作的程序是如何规定的?
答:《规程》规定,责任督学每次开展督导,应制定具体方案,明确督导任务和督导重点,填写学校督导备案表,包括督导学校、时间、目的和内容。实施督导应出示督学证,可通过校园巡视、推门听课、查阅资料、问卷调查、座谈走访等方式了解情况、发现问题,以记录、拍照、录音、复制文件等方式,对现状、问题、意见等进行记录。督导结束后,责任督学应针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改进建议,形成反馈意见,及时和学校沟通交流。对在督导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应书面报告教育督导部门,提出整改意见,由教育督导部门向学校及相关部门发出《整改通知书》,明确提出整改要求和整改时限。责任督学应根据《整改通知书》要求,督促学校或有关部门认真整改。
6.问:《规程》对责任督学开展督导工作还有哪些规定?
答:《规程》第八条对责任督学查阅资料作出规定,要求尊重学校办学特色,不宜公开的信息要严格保密;第十条对责任督学座谈走访作出规定,要求责任督学必要时可通过暗访、单独访谈、相关人员回避、匿名问卷、保密承诺等方式进行访谈,要保护走访调查对象隐私,鼓励说真话、讲实情;第十五条对责任督学每月报告工作情况、每年进行督导工作总结、接受教育督导部门检查和考核等作出了明确规定;第十六条对责任督学完成督导报告提出要求,同时对督导报告内容进行了规范。
7.问:《规程》对学校提出了哪些要求?
答:《规程》规定责任督学在实施督导前,可提前要求学校就有关事项进行准备,协助开展工作,这是对学校配合责任督学开展工作提出了要求。《规程》还要求学校应根据督导意见认真进行整改。对在期限内没有及时处理或整改落实不到位的,责任督学应及时报告督导部门负责人。
8.问:《守则》主要规定有哪些?
答:《守则》共十条,规范了责任督学工作中的言行举止,并对责任督学的工作态度、工作规范、工作方法、工作纪律和职业素养等提出明确要求。来源教育部网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