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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上市公众公司股票公开转让只能在股转系统进行

加入日期:2013-12-17 4:56:10

  相关监管办法拟修改

  证监会16日发布的《关于修改<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征求意见稿)》提出,非上市公众公司股票公开转让只能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进行。

  征求意见稿调整了非上市公众公司范围的表述,将“股票以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开转让”修改为“股票公开转让”。

  调整了股票登记存管要求。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的股票必须在中国登记结算公司集中登记存管, 对于不挂牌的非上市公众公司未做强制要求。

  征求意见稿明确非上市公众公司可以依法进行股权融资、债权融资、资产重组等活动,拓宽了企业融资、并购重组渠道。

  删除了非上市公众公司年报和半年报披露的时限性要求。

  简化审核程序,提高审核效率。对于股东人数未超过200人的公司申请股票公开转让,证监会豁免核准,由全国股份转让系统进行审查。对于依法需要证监会核准的行政许可事项,证监会审核期限为20个工作日,不再要求公司提供交易场所的审查意见。

  征求意见稿删除了小额融资豁免的相关规定。同时,对于定向发行豁免核准的情形,不再要求每次发行后5个工作日内将发行情况报证监会备案,改为授权全国股份转让系统自律管理。

  进一步明确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的职责和定位,充分发挥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的自律监管作用。

  调整历史上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股份公司纳入监管的程序,明确提出规范性政策要求,不再把确认作为一个独立的工作环节,在公司申请公开发行并上市、公开转让、定向发行、定向转让等行政许可过程中一并审核。其他公司也应按相关要求进行规范并申请纳入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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