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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证券解读新三板全国扩容:千帆竞发 百舸争流

加入日期:2013-12-16 18:14:38

  证券时报网 12月16日讯

  2013年12月14日,国务院颁布了《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对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的扩容、转板、审核、投资者准入等问题作出重要批复,这标志着市场期盼已久的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扩容 的大幕终于拉开。

  多维度推动股份转让系统的市场化进程

  《决定》赋予了更多中小微企业便捷融资的机会。我们知道,资本市场的本质功能之一就是融资,资金对于企业的意义如同血液对于人,不夸张的说,所有企业在任何阶段都有融资的需求。长期以来,融资问题一直是中小企业发展的瓶颈,尤其是不少有发展潜力的高科技创新型企业因为得不到资金支持而失去了快速发展的机会。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明确了挂牌公司为非上市公众公司,对挂牌公司无地域、无行业、无财务指标、无所有制限制,以最包容的姿态给予所有具有创新型、创业型和成长型特点的中小微企业到资本市场融资的机会。这对于释放中小微企业的活力具有重要意义!

  《决定》为推动资本市场的市场化监管进行了有益的探索。过去,我们将市场主体的运营风险等同为市场的风险,希望通过加强对企业的审核从而降低市场风险,这在某种程度上扭曲了市场自身监督功能的发挥,也影响了资本市场支持企业发展的效率。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的监管层充分考虑了挂牌公司规模小、参与投资的主要为风险承受能力较强、专业化程度较高的机构投资者的特点,将监管重点从事前准入审核向“事中、事后”监管转移,强调以信息披露为核心,加强对违法违规行为的稽查执法,反映了监管层充分发挥市场监督机制、从源头上监督防范风险的智慧和魄力。

  构建了有机联系的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决定》明确了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上市条件的情况下,可以直接转板上市,这使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从相互独立的、由不同类型市场组成的市场组合转化为真正有机统一的资本市场体系,从而更能满足处于不同发展阶段、具有不同特点和融资需求的企业需要。

  《决定》构建了完备的监督管理法律体系,填补了《证券法》没有直接针对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及挂牌公司的法律条款的空白,为挂牌公司和市场监管奠定了法规基础,形成法律、《决定》、部门规章、市场规则相互支持的统一的法律体系,为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的健康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

  充分整合社会资源,《决定》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鼓励机构投资者入场。中小微企业成立时间短、发展不确定的特点,决定了其既需要大量和稳定的资金支持,更需要管理、人才等各类资源的注入。而各类专业性的投资基金和机构大都具有一定的产业背景,在风险控制、战略和管理等方面更具有专业优势。以资本为纽带,建设以机构投资者为主体的资本市场显然更有利于创新型企业的规范成长,也更有利于资本市场资源配置功能的发挥,避免市场的大起大落!

  构建驱动微观主体创新的长效机制

  《决定》的颁布不仅深刻贯彻了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深化经济体制改革、推动经济更有效率、更加公平、更可持续发展的精神,更将对未来中国经济的发展模式产生深刻影响!

  改革30多年的经验表明,中国经济发展最大的成功就是勇于变革、勇于创新。30多年前,我们因为解放了生产关系中最具活力的人的因素而创造了持续高速增长的世界经济奇迹,崛起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实体。

  在信息化高度发达的今天,我们面临着更加严峻的形势和竞争。某种程度上说,国家的竞争在宏观层面是体制和机制的竞争,在微观层面是企业的竞争。而企业的竞争是盈利能力的竞争,说到底是创新能力的竞争。因此,在旧有的粗放型经济增长模式已难以为继的情况下,中国要想在新一轮的全球竞争中站稳脚跟,就必须以机制的创新来支持微观主体的创新,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承载了上述使命和重任,并将以前所未有的深度和广度推动创新,从而直接对我国微观经济主体活力的释放和宏观经济的转型产生巨大影响!

  开启创新企业加速发展的新篇章

  千帆竞发,百舸争流!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的创新平台上,将会迅速涌现出一批充满活力、成长迅速的中小企业,他们将以自身的成长、借助资本的推动带动更多不同行业、地域和所有制企业加入到创新的滚滚大潮中,最终推动国民经济各部门乃至整个宏观经济的转型升级,推动中华民族早日实现二次腾飞!

  (招商证券场外市场总部 李玉萍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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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来源:证券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