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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扩容方案出台 证监会回应核心问题

加入日期:2013-12-15 8:01:47

  据新华社北京12月14日电(记者 赵晓辉 张晓博)国务院14日发布《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新三板全国扩容方案正式出台。新三板定位于哪些企业?主要面向哪些投资者?监管方面有何创新?是否有转板机制?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相关热点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定位于中小微企业

  不设财务门槛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于2012年9月正式注册成立,是继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之后第三家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在场所性质和法律定位上,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与证券交易所是相同的,都是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说。

  据介绍,与证券交易所不同,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的定位主要是为创新型、创业型、成长型中小微企业发展服务。这类企业普遍规模较小,尚未形成稳定的盈利模式。

  “在准入条件上,不设财务门槛,申请挂牌的公司可以尚未盈利,只要股权结构清晰、经营合法规范、公司治理健全、业务明确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股份公司均可以经主办券商推荐申请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该负责人说。

  这位负责人表示,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是中小微企业与产业资本的服务媒介,主要是为企业发展、资本投入与退出服务,不是以交易为主要目的。

  该负责人说,决定发布后,扩大试点至全国的条件已经具备。待证监会和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的相关配套规则正式发布后,凡是在境内注册的、符合挂牌条件的股份公司,均可以经主办券商推荐申请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挂牌公司不再受高新园区的限制,不受所有制的限制,也不限于高新技术企业。

  投资者准入门槛提高

  将以机构为主体

  关于投资者的问题,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说,与证券交易所市场不同,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实行了较为严格的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将是一个以机构投资者为主的市场,这类投资者普遍具有较强的风险识别与承受能力。

  该负责人解释说,这个市场的挂牌公司多为中小微企业,经营不稳定,业绩波动大,投资风险相对较高,客观上要求投资者必须具备较高的风险识别和承受能力,市场交易更适合机构投资者而不是普通个人投资者参与。

  按照决定的精神,证监会将鼓励证券公司、保险(放心保)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投资基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企业年金等机构投资者参与新三板市场。

  针对自然人投资者,新三板将从财务状况、投资经验、专业知识等三个维度严格准入条件,提高投资者准入门槛。不符合适当性要求的个人投资者可以通过专业机构发售的基金、理财产品等间接投资于挂牌公司。

  股东少于200人

  公司挂牌无需审核

  据了解,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股份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200人和申请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股票,应报经证监会核准。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大多属于中小微企业,投资者以机构为主,具有较强的风险识别和承受能力,同时其发行和转让行为涉及的资金总量通常较小,风险外溢的可能性相对较低。

  “考虑到上述情况,对于股东人数不超过200人的股份公司申请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和挂牌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后持有人累计不超过200人两种涉众性相对较低的情形,证监会豁免核准,不再进行事前审核,也不出具批复文件,由全国股份转让系统进行自律审查。”该负责人说。

  经主办券商推荐,股份公司可以直接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申请挂牌。对于豁免核准的挂牌公司,股东通过转让股份导致挂牌公司股东人数超过200人时,也不再需要重新向证监会申请核准。

  对于超过200人的情形,证监会将依法实施核准,但会尽可能简化审核流程,提高审核效率。证监会审核后不提交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同时简化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要求,公司拿到核准文件后可直接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申请办理挂牌手续。

  新三板公司可直接

  转板至证券交易所上市

  针对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与交易所市场、区域性股权转让市场之间是否将建立转板制度的问题,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说,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的挂牌公司可以直接转板至证券交易所上市,但转板上市的前提是挂牌公司必须符合证券法规定的股票上市条件,在股本总额、股权分散程度、公司规范经营、财务报告真实性等方面达到相应的要求。

  另一方面,在区域性股权转让市场进行股权非公开转让的公司也可以申请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股份,但必须满足两个条件:一是区域性股权转让市场必须符合《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 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的规定;二是股份公司必须符合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的挂牌条件。

编辑: 来源:天津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