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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山煤国际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本公司)于2013年12月13日收到控股股东山西煤炭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山煤集团)通知,自2013年6月13日至2013年12月12日山煤集团全资子公司山煤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山煤投资)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增持本公司股份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2%的计划实施期满,现将增持实施结果公告如下:
一、 本次增持情况
山煤投资于2013年6月13日首次增持本公司A股股份,本公司于2013年6月14日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关于控股股东一致行动人增持公司股份的公告》(临2013-025)。截止2013年12月12日,山煤投资增持本公司股份计划实施完毕。
本公司于2013年8月6日实施了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向2013年8月2日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股东每10股转增10股,转增后本公司总股本为1,982,456,140股。本次增持计划完成情况均按照转增后本公司总股本1,982,456,140股计算。
在本次增持本公司股份计划实施期间,山煤投资累计增持股份合计2,264,400股,占本公司目前总股本1,982,456,140股的0.11% 。本次增持前山煤投资持有本公司的股份数量为10,019,608股,占本公司目前总股本1,982,456,140的0.51%。增持后山煤投资持有本公司的股份数量为12,284,008股,占本公司目前总股本1,982,456,140的0.62%。增持后控股股东山煤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山煤投资合计持有本公司的股份数量为1,150,816,438股,占本公司目前总股本1,982,456,140的58.05%。
二、 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山煤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承诺,在增持期间及法定期限内不减持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山煤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在本次增持计划实施期间未减持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也严格履行了与增持计划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
三、律师专项核查意见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就本次增持计划的实施过程及结果发表了专项核查意见:
金杜认为,增持人具备实施本次增持的主体资格;本次增持行为符合《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增持属于《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免于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豁免要约收购义务申请的情形;本次增持已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山煤国际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3年12月13日来源证券时报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