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南京12月13日专电(记者 朱国亮)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12日对一起新类型的工伤诈骗案作出一审判决。16名诈骗犯以自断手臂的方式伪造工伤,诈骗14家企业30余万元。经过两天的审理,法院以诈骗罪依法判处16人8年至7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两万元至1000元不等罚金。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2年10月至2013年4月期间,被告人程某等16人,经事先合谋,至无锡市惠山区、锡山区、北塘区、南长区等地的厂企,采用伪造工伤事故的手法进行诈骗。他们一般先在网上寻找愿意自残者,然后让他找一家企业工作,找到工作后,故意击打其手臂致尺骨骨折,再上班并寻机假摔装受伤。治疗期间,其他人冒充骨折者的亲属,以私了名义与企业“谈判”,骗取企业钱财。至案发时,16名被告共作案14次,骗取人民币合计30.7万余元。
据惠山法院介绍,这一新类型的工伤诈骗案中,被害单位大多为小微企业,多从事机械、钢铁、建设等行业,特别是一些用工需求量大、人员流动性强、劳动密集型的企业。发生事故的工人一般都是新进企业工作的,上班时间很短,大多不超过1周。工人受伤后,都坚持回老家治疗,在处理赔偿时主动要求“私了”,且提出远低于正规途径所能得到的赔偿费用。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企业,他们还会以向劳动管理部门举报为由向企业施压,迫使企业息事宁人,一次性解决。
审理法官说,我国《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因故意犯罪、醉酒或吸毒、自残或自杀等行为而造成事故的,不得认定工伤或视同工伤。发生在无锡的这起工伤诈骗案,再次给小微企业以警示,如发生类似此案的工伤事故,企业主一定要“留个心眼”,不要轻易“私了”,要依法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法官还建议,企业在处理职工受伤事故时,既要采取措施让受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也要注意保留证据,掌握真实情况,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另外,企业要与工人及时签订“劳动合同”,进一步规范劳动用工行为,不给犯罪分子可乘之机。
作者:朱国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