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隔一段时间,市场上总会传出P2P借贷将被纳入监管的消息,转瞬又会淹没在P2P倒闭潮的新闻中。我们暂可将这种传闻视作整治P2P乱象的迫切心理和美好愿景,因为目前P2P行业的发展态势并不适用于传统金融机构的监管方式,而从近期央行官员在一些会议上的表态来看,也更倾向于行为监管。
美国就是采取所谓的行为监管,即并不对机构进行定性分类监管,而是根据其业务行为进行监管。以美国最主要的两家P2P公司Prosper和Lending Club为例,由于它们会向放款人出售收益权凭证,联邦政府SEC和各州的证券监管当局就将其视为证券行为,要求披露每一笔收益权凭证的信息。此外,由于P2P借贷业务涉及到金融消费,那么消费者金融保护局CFPB也可凭联邦消费者保护法赋予的权力进行行为监管。
行为监管就暗含着一种无为而治的思想。无论出现什么样的金融创新模式,只有触及法律法规的框架才对其进行监管,相反,法无禁止则可为。在我国现有的监管体系下,无为而治的进步意义在于不会对P2P机构划定严格的准入条件并发放牌照。一方面牌照监管不利于金融创新,设定门槛的同时也就意味着使用行政手段将很多潜在参与者踢出局。况且牌照发放的速度根本赶不上金融机构花样翻新的速度,今天是P2P借贷,明天可能又要面临众筹平台,如此下去只能让监管疲于奔命。另一方面,监管部门事事参与、事必躬亲也与刚刚召开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不符,会议公告首提了市场要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作用,那么对于P2P行业的过滤还是要更多的交还给市场完成。
P2P借贷本来就是民间借贷的一种形式,而监管对于民间借贷的态度历来都是在法律框架下由借贷双方自行承担风险。P2P近年来的火爆客观上是借了互联网技术的东风,主观上则是强大的借贷需求支撑。在现代金融体系下,民间金融可以看做是正规金融的有效补充,但在我国金融改革尚未到位的情况下,原本应由正规金融机构满足的需求被挤出到民间借贷体系中去。在不健全的制度下,强大的需求给非法集资提供了温床,从而催生出一系列乱象。乱象也绝不仅仅出现在P2P行业,相关部门也对担保和小贷采取了发放牌照的监管办法,却并不能阻止乱象丛生,反而使这个行业越做越没空间。
事实上,即便取缔整个P2P行业,不法分子还会借用其他新兴机构进行欺诈行为。这一残酷的现实也给我们的P2P监管指明了方向:以保护消费者为目的打击金融欺诈行为。如此一来,格局便不会仅限于某一类型的机构,而是对可能侵犯消费者权益的金融行为进行约束。比如,对于债权转让模式的机构参照资产证券化业务进行监管,遗憾的是我们并没有美国SEC那样健全的证券监管措施;又比如,对于发行理财产品的机构可以要求严格的产品信息披露,不幸的是我们对银行理财产品的披露都还没有达标。由此可见,P2P的问题反映的是金融制度的不完善,我们还缺少那么一张网。
无为而治绝非无所作为,而是在体系健全下由市场进行自治。不过在精细化网格构建起来之前,当务之急是先要守住底线。不久前,央行人士提出应明确P2P网络借贷平台的业务经营红线,确保平台的中介性质,不得提供担保,不得归集资金搞资金池,不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更不能实施集资诈骗。这种划红线的监管方式同样适用于其他新兴金融机构,对于较为突出的问题可发布风险提示对消费者进行引导,对于越过红线的机构进行严厉打击,剩下的就交由市场进行抉择。
市场的抉择不仅是消费者用脚投票,行业自律也是行业走向成熟必不可少的环节。英国同样也没有专门的P2P监管机构,P2P金融协会对规范业内公司行为、促进P2P市场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我国的行业自律组织则刚刚走在起步阶段,小额信贷联盟P2P行业委员会就对P2P行业做过明确定义,并发布了自律公约。而就在两天前,央行旗下的中国支付清算协会也成立了互联网金融专业委员会,发起成员单位达到了75家。自律的效果还有待观察,但是市场主体有意识的对行业行为进行规范,就意味着行业已经开始了分化。
P2P机构作为个人之间的小额信贷信息服务机构,本应只是正规金融体系之外的一个微小补充,现如今这种热闹场景却是极为不正常的。今后随着利率市场化的完成和金融体系的健全,过剩的借贷需求会被正规金融所吸收。在这个过程中,大多数将会倒闭,也有少数转型为银行或财富管理机构,P2P借贷最终还要回归它原本的面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