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柳州12月10日电(兰钰烨 沈桐生)广西柳州黄先生因高温水蒸汽烫伤接受医院治疗半年后,其不堪病痛从该院住院部七楼窗口坠落死亡。其家属认为该医院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将医院和黄先生所在的单位告上法庭,广西柳州市柳北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要求被告对黄先生死亡后果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缺乏依据,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2012年3月,黄先生因高温水蒸汽烫伤进入柳州市柳北区某医院进行治疗,在医院治疗半年之久一直未能康复出院。同年9月5日,黄先生从该院住院部七楼窗口坠落,当场死亡。悲痛欲绝的黄家人认为该医院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将医院和黄先生所在的单位告上法庭,要求两被告共同承担其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赡养费、抚养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47.6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黄先生坠楼身亡时只有45岁。生前是柳州市某集团公司的职工。2012年3月8日,黄先生在工作中不慎被高温水蒸汽烫伤,工友们急忙把他送至柳北区某医院进行治疗。经诊断,黄先生的烫伤面积高达65%,需要进行创面植皮手术。随后,黄先生在该医院进行后续治疗,医院为其安排了两个护工24小时轮流看护,家里的人为其准备一日三餐。
治疗半年后,黄先生依然未能康复出院。当年9月4日,医院通知黄先生要进行创面植皮手术,第二天早上6时45分左右,黄先生的陪护人员覃某去阳台吸了一会烟的功夫,转身发现黄先生从该医院住院部七楼护士站坠落。后经医院抢救,黄先生因急性特重型复合损伤不治身亡。医院的工作人员发现黄先生留下了两张遗嘱,写到自己被病痛折磨,承受着巨大的心理压力,提到了轻生的念头。坠楼事件发生后,民警也赶到了现场,经过一番调查取证,认定黄先生系自杀。
黄先生的家属认为,其死亡完全是二被告的原因所导致的,死者是工伤导致烫伤,医院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所提供的设施达不到安全的要求。黄先生坠楼处是该楼层的护士站,在黄先生坠楼时,护士站没有护士值班,护士站也未安装门锁,使黄先生可以随意进出。护士站的阳台高度只有90CM,没有达到民用建筑设计通则规定的高度,且在该楼层其他病房都安装有防盗网等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唯有护士站没有安装防盗网,黄先生也可能是不小心坠落的。
另外,医院在2O12年9月4日通知黄先生要进行创面植皮手术,却没有与家属进行沟通,给病人造成极大的精神压力。在黄先生入院后,被告也没有对病人进行心理疏导,在伤口还没有愈合的情况下一再催促黄先生出院,造成病人情绪不稳定,并且被告对黄先生的护理也存在不到位之处。医院方没有合理履行医疗服务合同,最终导致了患者黄先生的死亡后果。
被告单位和医院辩称,黄先生的死亡是由于自身跳楼所致,与被告无直接因果关系,在公安局出具的书面证明记载:黄先生由于其烧伤面积大,治疗费用高,精神压力大,造成身心比较痛苦,遂从某医院住院部七楼烧伤科护士站窗口跳楼死亡,已认定其是自杀。黄先生在工作中不小心被烫伤,是属于特重烧伤,病情危重,生命垂危。经过医院医护人员的积极抢救治疗和精心护理,病人病情逐步好转,伤口基本愈合,对于家属提到要对病人进行心理疏导,医院方称病人入院期间的情绪都很正常,且创面植皮手术手术是否要进行心理疏导,我们国家的相关规定并没有对此做强制性要求。
对于其家属提出阳台高度问题,医院方认为,阳台高度为91CM,并且设有玻璃窗,医院的楼层是符合民用建筑设计通则规定的。医院代理人出具了医院综合住院大楼竣工验收会议纪要,证明该院住院大楼的建设是符合国家规定,并通过相关验收的。该医院代理人称,在病人入院时已经告知病人不得随意出入医院的检查室、治疗室以及办公室,该医院住院须知,证明医院已经告知病人相关规定,已经尽到医院的注意义务。
柳北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主张被告没有合理履行医疗服务合同导致了患者黄先生的死亡,但却未能举证证明被告存在不合理履行医疗服务合同的行为,而从被告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黄先生是由于主观原因跳楼死亡,其死亡后果与被告并无因果关系,故原告要求被告对黄先生死亡后果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缺乏依据,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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