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报记者 程心
重庆商报讯 为落实新股发行制度改革要求,进一步促进发行人提高信息披露质量,证监会于12月6日发布了两项IPO财务信息披露指引:《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公司招股说明书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信息披露指引》、《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公司招股说明书中与盈利能力相关的信息披露指引》。
证监会公告显示,《及时性信息披露指引》主要针对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公司在审计日之后财务信息的信息披露。据介绍,为充分揭示上市公司盈利能力在短期内出现变化的风险,该指引对发行人的披露时间和披露频率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具体来看,为便于投资者充分了解和掌握发行人的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发行人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至招股说明书签署日之间超过1个月的,应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审计截止日后的主要经营状况。发行人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至招股说明书签署日之间超过4个月的,还应补充提供期间季度的未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并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审计截止日后的主要财务信息。
另外,如果发行人预计年初至发行上市后第一个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较上年同期发生较大下降的,需进行重大事项提示。
《与盈利能力相关的信息披露指引》针对的则是以往部分首发公司招股说明书存在的财务分析针对性不足问题。该指引指出,发行人应结合自身所处行业、经营模式、同行业比较等,深入而有针对性地对盈利能力信息进行分析和披露。同时,为督促中介机构勤勉尽责,该指引借鉴财务专项检查中取得的经验,引导和规范中介机构切实履行尽职调查义务,确保相关财务信息的披露质量。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表示,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的信息披露是投资者进行决策的重要依据,有助于推动资本市场定价功能的正常发挥,对优化资源配置有重要意义。今后,证监会将不断细化发行人信息披露要求,丰富相关规则体系,进一步提高首发公司信息披露质量,促进资本市场高效、有序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