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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钢详解证券法修改的三大法理与逻辑

加入日期:2013-11-29 5:08:23

  《证券法》修改的法理与逻辑是什么?在28日举行的第四届“上证法治论坛”上,中国证监会主席肖钢就此阐明了自己的观点。他指出,资本市场说到底是一个法治市场,法治强,则市场兴。而《证券法》的修改是一项经常的工作,这是由证券市场的特性所决定的。他同时指出,以有效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为核心来修改《证券法》,制度安排应当侧重于更多的提供市场主体的活动规则,而不是监管机构的管制规则。“从这个意义上来讲,修改后的《证券法》应该是一部市场运行法,而不是一部市场管制法。”

  在肖钢看来,《证券法》修改的法理和逻辑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第一个方面,《证券法》应当以公众投资者利益保护作为基本价值取向(或者叫做“基本价值目标追求”)。

  “《证券法》本质上就是一部投资者保护法,希望在这次《证券法》修改当中,在对广大公众投资者的保护上应该要有新的突破。”肖钢表示。

  对此,他提出七条建议:

  一是研究完善证券侵权民事赔偿制度。这次《证券法》修改,是否能系统总结民事赔偿的实践经验,将一些成熟可行的制度规则和认定原则,如适格原告的确认等上升为法律的规范。在建立集团诉讼还存在诉讼法障碍的情况下,是否能通过明确代表人诉讼实施制度,建立基于同一侵权行为的裁判结果的普遍适用规则,方便投资者降低诉讼成本,及时获得赔偿。

  二是研究建立证券市场的公益诉讼制度。在证券市场上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危害范围广,涉及受害人多,且中小投资者在诉讼能力上处于弱势地位,由专门的组织机构为投资者提起公益诉讼,有利于改变诉讼中双方当事人的不平等地位,帮助投资者获得赔偿,符合公益诉讼制度的价值取向。因此,是否能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由《证券法》明确规定可以提起公益诉讼的组织,以方便投资者保护机构通过公益诉讼的方式支持和帮助投资者获得民事赔偿。

  三是研究建立和解金赔偿制度。在中国证券市场探索和解制度意义重大,这是可以试点的。但实施和解制度存在争议,因此,要严格和解的范围,制定一系列的细则来确保公平、公正、公开,防范道德风险。

  四是研究建立监管机构责令购回制度。对于通过欺诈方式从证券市场获取巨大经济利益的违法主体,在追究其相应的行政或刑事法律责任的同时,借鉴侵权责任中“恢复原状”的基本法理,强制其支付相应经济代价,因为通过交易安排恢复原有的状态,是对其最直接也是最有效的经济惩罚方法。

  五是研究建立承诺违约强制履约制度。如果这次修法能够明确监管机构可以责令其履行承诺,提出明确具体的履约要求,并相应建立司法机关强制执行的保障机制,将是一个很大的进步。

  六是研究建立侵权行为人主动补偿投资者的制度。主动补偿投资者并不剥夺投资者通过诉讼到法院去申请民事赔偿的权利,投资者完全可以选择。

  七是研究建立证券专业调解制度。专业调解具有专业性强、权威度高、便捷高效、成本低廉的特点。《证券法》修改是否可以考虑借鉴德国的做法,建立适应证券市场特点的专业调解制度,为快速、有效地调解纠纷提供制度基础。

  肖钢表示,第二个方面是《证券法》应当以有效激发市场活力为核心。让资本市场发挥促进经济转型升级,加快科技创新,增加就业和增加国民财富的积极作用,需要放活市场、激发活力,只有这样,资本市场的功能才能有效发挥。但是,投资者保护的制度不落实、不到位,这一点就很难做到,必须这边管住,那边才能放开。

  对此,他建议,《证券法》修改要在培育和强化市场机制上下功夫:第一,营造机会公平的市场环境,一切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要面对同样的市场机会,都有自主参与竞争的可能;第二,明确公平一致的市场规则,市场主体参与证券市场活动应当符合怎样的规范要求、享有什么样的权利和义务、可能导致什么样的法律责任和后果,都要有清晰的规定;第三,健全严格的保护和制裁规则。既要有高效便捷的法律渠道,实现对守法经营主体受害时的权益救济,又要有严密有力的监管措施,实现对违法主体的惩罚和制裁。

  肖钢表示,第三个方面,《证券法》应当以行为统一监管为原则。对证券市场进行集中统一监管是现行《证券法》明文规定的基本原则。但是,在实践中,同属证券性质的产品、同属证券业务的活动、同属证券交易的市场,却存在着产品规则不统一,监管要求不统一,监管主体不统一的现象。

  他指出,现在修改《证券法》就面临着市场分隔的现实,不同政府部门分别监管不同的市场,实质上是相同性质的产品和业务实行了不同的行为规则,不利于统一市场的形成和发展。

  “如果没有一个统一的市场体系,市场经济建立不起来。规则不统一的最终结果,影响的是一国证券市场的整体竞争力,我国证券市场周期性地出现需要清理整顿的问题,根本原因也在于此。”肖钢说,立足于行为统一监管的原则修改《证券法》,应当做到业务规则的统一、监管要求的统一和监管机构的统一。

  他指出,对有违市场公平公正的,容易引发监管套利的,不利于防范系统风险的市场制度,都要加以完善,并且在这次《证券法》修改当中应当注意解决好这些问题。

  “市场主体的主管部门对参与证券市场活动的相关主体提出特殊管理要求,具有合理性和必要性,但并不意味着这些主体可以适用不同的市场规则。”肖钢表示,不同的主管部门可以基于职能提出特殊的管理要求,但是不等于市场主体参与市场活动可以不遵守市场规则,这个关系一定要处理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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