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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钢:七大措施研究完善证券侵权民事赔偿制度

加入日期:2013-11-28 21:54:47

  证券时报网(www.stcn.com)11月28日讯 中国证监会主席肖钢今天在“第四天上证法治论坛”上表示,由公众交易的特殊性所决定,证券法应当把维护公众投资者的权益,作为基本价值追求。证券法本质上就是一部投资者保护法。希望在这次证券法修改当中,在对广大公众投资者的保护上应该要有新的突破,他提出了七个方面的建议:

  一是研究完善证券侵权民事赔偿制度。

  最高人民法院高度重视证券市场的投资者保护工作,通过司法解释建立了专门的虚假陈述民事赔偿制度,在实践中发挥了很好的作用。同时积极指导各地法院开展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民事赔偿案件的审理工作,积累了工作经验。这次证券法修改,能不能系统总结民事赔偿的实践经验,将一些成熟可行的制度规则和认定原则,如适格原告的确认、归责原则的要求、因果关系的认定、证明责任的分配、赔偿损失的计算等,上升为法律的规范。在建立集团诉讼还存在诉讼法障碍的情况下,能不能通过明确代表人诉讼实施制度,建立基于同一侵权行为的裁判结果的普遍适用规则,方便投资者降低诉讼成本,及时获得赔偿。

  二是研究建立证券市场的公益诉讼制度。

  在证券市场,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危害范围广,涉及受害人多,且中小投资者在诉讼能力上处于弱势地位,由专门的组织机构为投资者提起公益诉讼,有利于改变诉讼中双方当事人的不平等地位,帮助投资者获得赔偿,符合公益诉讼制度的价值取向。世界上不少国家和地区都有证券领域的公益诉讼制度,比如我国台湾地区2003年就设立了证券投资人及期货交易人保护中心,为投资者提供公益诉讼服务。我国2012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也专门规定了公益诉讼制度,明确对于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能不能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由证券法明确规定可以提起公益诉讼的组织,以方便投资者保护机构通过公益诉讼的方式支持和帮助投资者获得民事赔偿。

  三是研究建立和解金赔偿制度。

  也就是行政和解制度。在中国建立和解制度没有法律障碍,但是确实也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但是法律没有明确禁止,我认为是可以试点的。当然,对实施和解制度也有争议,主要是担心发生道德风险的问题,也就是说花钱买平安。因此,要严格和解的范围,制定一系列的有关和解实施的细则来确保公平、公正、公开,防范道德风险。我认为,在中国证券市场探索和解制度,意义重大。

  四是研究建立监管机构责令购回制度。

  对于通过欺诈方式从证券市场获取巨大经济利益的违法主体,在追究其相应的行政或刑事法律责任的同时,借鉴侵权责任中“恢复原状”的基本法理,强制其支付相应经济代价,通过交易安排恢复原有的状态,是对其最直接也是最有效的经济惩罚方法。能不能借鉴香港市场的做法,在证券法中明确赋予监管机构必要的职责和权力,对于类似欺诈发行、欺诈销售等违法行为,监管机构经过必要的程序,直接责令违法主体购回所发行或所销售的证券产品,将其所获得的不当利益,“回吐”给投资者,并相应建立司法机关直接强制执行的保障机制。

  五是研究建立承诺违约强制履约制度。

  这是我们实践当中遇到的一个难题,就是上市公司、发行人、证券公司、中介机构是做了承诺的,但是他违约了,最后承诺没有履行,他不履行我们没有很好的办法,强制他履行承诺。如果这次修法能够明确监管机构可以责令其履行承诺,提出明确具体的履约要求,并相应建立司法机关强制执行的保障机制,这将是一个很大的进步。

  六是研究建立侵权行为人主动补偿投资者的制度。

  前段时间大家都知道万福生科案件的处理,平安证券[微博]主动补偿投资者,开了个很好的先例。当然,主动补偿投资者,并不剥夺投资者通过诉讼到法院去申请民事赔偿的权利,投资者完全可以选择。

  七是研究建立证券专业调解制度。

  证券市场中,除了行政执法,民事、刑事诉讼之外,专业调解也是一种有效的纠纷解决机制,具有专业性强、权威度高、便捷高效、成本低廉的特点。不少国家建立了证券专业调解制度,比如德国建立了专门的金融调解员制度,由独立、公正的调解员针对金融机构和投资者之间的小额纠纷进行专业调解,调解结果对金融机构有约束力,但对投资者而言,如果不认可调解结果,仍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寻求救济。该制度受到广大投资者的欢迎,在德国证券领域得到了广泛运用,有效地保护了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证券法修改是不是可以考虑借鉴这种做法,建立适应证券市场特点的专业调解制度,为快速、有效地调解纠纷提供制度基础。

  (证券时报网快讯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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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来源:证券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