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1月14日,光大证券发布公告称,因“8·16事件”涉嫌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3]59号)。至此,证监会对于光大证券“8·16事件”的调查定音。
根据《证券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投资者可对光大证券提起内幕交易民事赔偿诉讼,管辖法院在上海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不过,实际上,推进此案还有许多事情要做。
截至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并没有出台内幕交易、操纵股价民事赔偿诉讼的司法解释。虽然在司法实践中立案无障碍,但如何审理这类案件成为难题。回顾历史案件,我国曾有三家地方中院分别受理过5起30余件内幕交易、操纵股价民事赔偿诉讼案,除一个案件是庭外和解撤诉外,其余皆被法院以法无规定为由判决原告投资者败诉。因此,笔者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应尽早出台内幕交易、操纵股价民事赔偿诉讼的司法解释,将有助于光大证券内幕交易民事赔偿诉讼案的解决,以保障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就光大证券内幕交易民事赔偿诉讼本身而言,自身存在几大特殊性,必须予以解决:首先,可索赔范围,即仅限于股指期货空头合约IF1309、IF1312反向交易的受害者,还是扩大到基金180ETF、50ETF及其成分股股票的反向交易的受害者(甚至同向交易也可);其次,计算标准,即只限于同时反向的原则,还是同时双向原则;第三,被告的范围,只限于光大证券,还是扩展至相关责任人,如徐浩明、杨赤忠、沈诗光、杨剑波、梅键等人。
鉴于此次光大证券内幕交易民事赔偿案中受害者众多、影响广泛、索赔金额可能较大,笔者建议,中国证监会应考虑设立光大证券内幕交易民事赔偿赔付基金解决,万福生科案是值得参照的模式之一。 (作者单位: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
作者:宋一欣来源证券时报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