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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回应热点 创业板改革方案总体思路敲定昌九生化纳入两融标的合规

加入日期:2013-11-23 1:19:38

  ⊙记者 马婧妤 郭玉志 ○编辑 陈其珏

  昨日,中国证监会召开例行新闻发布会,对于市场关注的创业板改革方案、昌九生化(600228,股吧)亏损列入两融标的是否合规、威华股份(002240,股吧)是否具有资格借壳重组、基金类产品进行质押式回购交易等市场热点问题进行了集中回应。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表示,证监会正在对创业板改革相关问题进行研究,总体思路是,创业板定位为服务于创新型、成长型中小企业的主要资本市场平台。

  同时,他表示,自两融业务开展以来,上交所标的股票范围共进行过三次调整,昌九生化是在第三次调整中被纳入标的股票范围的,经过了严格的业务规则规定,履行相应程序,并向市场公告。

  正抓紧研究修订创业板首发管理办法

  据了解,证监会正抓紧研究修订创业板首发管理办法,完善财务准入指标,提高指标弹性,拓展创业板市场服务创新型、成长型企业的深度。同时,证监会正在前期工作基础上,进一步研究制定创业板再融资规则,探索建立符合创业板企业特点的“小额、快速、灵活”的再融资机制,满足创业板上市公司持续融资需求。

  邓舸表示,为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相关精神,使创业板更有力地支持经济转型升级,更好地服务于实体经济发展,证监会正在对创业板改革相关问题进行研究。总体思路是,创业板定位为服务于创新型、成长型中小企业的主要资本市场平台,将适当放宽财务准入指标,拓展市场服务的行业覆盖面,合理设计并尽快推出再融资制度,完善创业板并购重组制度,修订信息披露规则,严格执行退市制度。鉴于创业板相关改革方案涉及发行条件等事项,证监会将在履行相关法律程序后发布实施。

  昌九生化纳入两融标的符合规定

  近期以来,昌九生化爆仓事件得到市场广泛关注。对于昌九生化亏损还列入两融标的是否合规及两融业务标准的问题,邓舸称,上海证券交易所对于融资融券标的股票的选取,系严格依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标准,并根据从严到宽、从少到多、逐步扩大的原则进行。标的股票的选取标准,是针对融资融券业务特点,借鉴境外融资融券市场的经验而制定,重点考虑了股票流动性、换手率和波动幅度等客观指标,并不涉及对公司投资价值的主观判断。

  据介绍,自两融业务开展以来,标的股票范围共进行过三次调整:第一次为2011年11月25日,由业务初期的上证50指数成份股调整为上证180指数成份股;第二次为2013年1月25日,对符合规定要求的股票按照加权评价指标从大到小排序,标的股票扩大至300只;第三次为2013年9月16日,按照第二次调整的筛选原则进行,标的股票扩大至400只,昌九生化即是在此次调整中被纳入标的股票范围的。上述三次调整均严格按照业务规则的规定进行,履行相应程序,并向市场公告。

  邓舸说,数据显示,两融业务开展以来,全市场融资融券合约在两周内了结的占比约46%,一月内了结的占比约62%,这也说明标的股票选取标准的设置,与投资者的交易习惯和市场需求是基本吻合的。

  基金公司发行定增项目专户产品属私募

  近期以来,由于IPO的暂停,市场各方包括基金公司在内,参与上市公司定增项目的热情陡然升温,其中不乏鱼龙混杂。

  近日,有媒体报道了某投资公司通过私募融资拟参与国创能源(600145,股吧)定增,并已将所募资金划入国创能源公司。

  对此,邓舸表示,经核实,该投资公司不是基金公司或其子公司,也未在基金业协会登记。国创能源已进行内部核查,并发布澄清公告。特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通过正规渠道投资基金专户产品。

  邓舸称,基金公司及其子公司发行的针对上市公司定增项目的专户产品属于私募产品,委托人、基金管理人可参考上市公司发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在合同中自行约定参与条件及参与失败的处理方式,并在定增获批后按照流程签署认购协议、完成缴款程序。基金专户产品均通过具有基金销售资格的机构进行销售,委托资金的使用受托管机构监督。

  威华股份尚未提交重组申请

  对于媒体提出的威华股份是否具备重大资产重组资格时,邓舸介绍,深交所分别于2010年9月6日和2013年7月25日给予威华股份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通报批评的处分。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的规定,上市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非公开发行股票: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或者最近十二个月内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上市公司或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如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方案涉及非公开发行股票的,需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法规的规定。

  据悉,目前威华股份重大资产重组尚未正式提交有关行政许可申请。待收到相关申请后,证监会将依法进行审核。

  将召开基金类产品质押回购市场培训会

  近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下称“中国结算”)发布新规明确,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基金类产品份额可以作为质押品,实行标准券制度的回购交易。对于具体产品品种将按照严控风险、循序渐进的原则,确定可纳入质押式回购业务范围的基金类产品。

  邓舸表示,目前中国结算正在协商沪、深证券交易所研究基金类产品中债券型基金产品可以作为质物开展质押式回购业务,包括品种、适当性管理、标准券折扣系数取值、风险监测和处理等。中国结算计划于近日向市场发布相关业务指引,并于2013年12月召开市场培训会。债券型基金产品质押式回购业务涉及的登记结算业务处理比照债券质押式回购业务办理。基金类产品参与质押式回购交易有利于活跃基金市场,提升基金产品吸引力。证监会支持相关基金产品按照《暂行办法》及其配套指引的要求参与质押回购业务。

编辑: 来源:上海证券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