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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政
策的通知》(财税[2011]115号)等相关政策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起,对销售下
列自产货物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80%的政策:以三剩物、次小薪材和农作物秸秆等
3类农林剩余物为原料生产的木(竹、秸秆)纤维板、木(竹、秸秆)刨花板,细
木工板、活性炭、栲胶、水解酒精、炭棒;以沙柳为原料生产的箱板纸。
经惠州市惠城区国家税务局审核批准,同意对本公司控股子公司亚洲创建(惠州)木业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生产销售的以林区三剩物和次小薪材 为原料的刨花板产品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退税比例为80%。亚洲创建(惠州)木业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14日收到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退税款10,743,464.78元。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该笔退税款于收到时确认为控股子公司亚洲创建(惠州)木业有限公司的当期收益,将对本公司2013年第四季度损益产生积极影响。
特此公告。
广西丰林木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3年11月15日来源证券时报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