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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季先:完善监管堵住烧钱公司再融资之门

加入日期:2013-11-14 4:27:16

  同花顺(行情,问诊)iFinD数据显示,截至今年11月12日,沪深两市已有404家上市公司发布了定向增发预案,拟募集资金高达8072.5亿元,其中,仅10月8日实行并购重组审核分道制以来,沪深两市就有68家公司公布定向增发预案,拟融资金额就达1296.69亿元。再融资已替代IPO成为A股市场“最大抽血机”。

  在A股投资者普遍亏损且投资者亏损面逐月扩大的情况下,愈演愈烈近乎“疯狂”的再融资,让投资者感到扑面而来的阵阵“寒意”。正如一个炒股多年的老股民所言,这已经不能简单用“重融资、轻回报”来形容了。股市“三公原则”和《上市公司再融资管理办法》等相关再融资规定,在一片“定向增发预案及进展情况”的公告和貌似合法的内部和外部决策批准程序中被打折遵守,一些投资者在这些过程中遭受了损失。

  本来,作为上市公司的重要权利和主要融资手段,按照市场化原则进行再融资在市场和投资者承受能力的范围内无可厚非。但问题是A股市场的再融资向来与真正的市场化相去甚远,不少上市公司带着“资金利用水平低、融资用途不明、大股东圈钱意图强烈、利用概念烧钱”等问题跟风编造故事实施再融资。低成本融资,不融白不融的心态非常明显。

  “融资—烧钱—再融资—继续烧钱”的逻辑怪圈让不少上市公司患了再融资依赖症,大大降低了资金的利用效率。统计显示,年初以来至今已有212家上市公司实施增发,实际募资总额达2774亿元,但据分析真正因为项目发展急需或“可以验证的”有价值项目所需的再融资不足五成,多数再融资上市公司为融资而巧立名目、编造概念,个别公司甚至是有名的“烧钱公司”。

  按照法律界的再融资限制标准,无资金效率或项目无价值的再融资均属于再融资申请被驳回标准,烧钱公司作为低效配置资金甚至胡乱浪费资金的公司再融资应属于禁止之列。当下的问题在于再融资标准是纸面上的高标准和操作上的低标准,在这种状态下,资金效率和项目价值因为事前难以有效计量(譬如其真实性有赖中介机构和再融资方的陈述),都成了人为可以拿捏的东西,有关监管部门审核通过与不过均在一念之间,尤其在中介机构责任难以到位的情况下更是如此。

  但这并不是说监管部门对泛滥,特别是烧钱公司再融资就可以听之任之,继续“无奈”地惯性执法。“罗马不是一天建成的”,烧钱公司也不是一天形成的,从IPO成功到再融资,烧钱公司在募集资金使用和项目选取不慎方面肯定会留下不少记录。过去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往往可以反映未来,例如,近期拟增发的100多家上市公司中,有37家在前两年进行了配股,其中有18家公司去年刚完成再融资,对于该类高密度的公司再融资,监管者有理由对此类公司之前的募集资金使用项目进行严格核查,对于有问题的应该明确说“不”。如果该类公司历史上出现募集资金被变相挪用,或募集资金使用项目没有按期投资达产,甚至子虚乌有等有违资金使用诚信的情况(刚性规定,不允许弹性审核,不接受合理性解释,以避免法律规定虚化),监管部门应第一时间驳回其再融资申请,告知其应规范运行两年后才能提交再融资申请,且作为对该类烧钱公司的额外要求,提交申请时应同时提供4/5中小投资者投票同意再融资的票决书,以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落实到再融资法律制度上,监管部门可以在修订相关再融资管理办法的基础上,按照额外累积标准进行立法,在既有规定的基础上专节规定有瑕疵公司的配股或增发新股再融资条件(其他种类再融资可适当放宽),并详列瑕疵烧钱公司的类型、认定标准和烧钱公司再融资需要额外提供的分类表决中小投资者再融资票决同意书,同意再融资的中小投资者不少于4/5;特别是要根据烧钱公司的瑕疵情形,明确规定从瑕疵被认定之日起到再融资申请之日止需要规范运行的时间,最短不少于1年。 (作者系盈科律师事务所全球高级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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